规范 劳务派遣
Standard of human resources service
Staff assignment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劳务派遣业务的基本要求、工作流程、时点控制、服务评价与改进。
本部分适用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开展劳务派遣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劳务派遣labor dispatch
服务机构将与本机构签订合同的人员派往用工单位工作的劳务合作形式。
3.2 时点控制time control
全部或阶段完成工作任务的最后时间要求。
3.3 竞业限制competition restrictions
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与用工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与用工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者业务的限制性行为。
4 基本要求
除应符合DB11/T 494.1—2013要求外,还应具备如下条件:
a) 服务机构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并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b) 有独立的业务操作与结算系统;
c) 建有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派遣员工实行动态管理;
d) 对结束的派遣员工,其劳动合同及相关资料的保管期应不少于24个月。
5 工作流程
5.1 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5.1.1 服务机构接到用工单位委托后,提供相关咨询。
5.1.2 告知用工单位提交如下材料:
a) 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及复印件;
b) 单位介绍信;
c) 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d) 办理相关业务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5.1.3 查验用工单位所提交的材料。
5.1.4 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内容包括:双方权利和义务、收费标准、付费方式、违约责任及争议处理等。
5.2 制定工作方案
根据用工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状况及需求,进行可行性分析,制定工作方案。
5.3 选择确定派遣员工
5.3.1 派遣员工招聘应符合下列流程:
a) 通过服务机构自身或用工单位指定的渠道进行派遣候选人员信息搜寻;
b) 双方按照事先约定,对搜寻到的派遣候选人员进行筛选和审查;
c) 确认拟派遣员工基本信息真实有效,身体健康;
d) 通知用工单位以书面形式确认派遣员工。
5.3.2 和调整。服务机构配合用工单位对已确定入职的派遣员工进行岗前培训。经培训无法满足用工单位岗位要求的,进行岗位或人员调整。
5.4 确认劳动关系
5.4.1 明确派遣员工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合同期限、工时制度等要素。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入职后一个月内劳动合同签订率应达到100%。
5.4.2 服务机构与派遣员工首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不应少于24 个月。
5.4.3 对派遣员工进行入职,内容包括:
a) 管理要求;
b) 办事流程;
c) 服务内容;
d) 劳动纪律;
e) 相关。
5.4.4 发放员工手册,员工手册内容包括:
a) 入职与离职注意事项;
b) 人事档案、组织关系的转递与管理;
c) 工资及福利待遇;
d) 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
e) 劳动纪律;
f) 其他内容。
5.4.5 告知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签订岗位管理或服务约定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派遣员工自愿;
b) 用工单位岗位特殊需要;
c) 不应与服务机构和派遣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相悖。
5.4.6 工资发放与社会保险缴纳,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按时发放派遣员工的工资;
b) 为派遣员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c) 为派遣员工按时缴纳住房公积金;
d) 代扣代缴个人收入所得税。
5.5 劳动合同的变更
5.5.1 用工单位提出变更
服务机构接到用工单位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相关条款时,应与派遣员工协商一致后,在约定的时间内处理完毕。
5.5.2 派遣员工提出变更
服务机构接到派遣员工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相关条款时,应以书面形式与用工单位协商一致后,在约定的时间内处理完毕。
5.6 劳动合同的终止与解除
服务机构与派遣员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服务机构与派遣员工按规定办理相关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手续,并根据用工单位的需求继续提供或终止服务。
5.7 劳务派遣协议的终止与解除
服务机构与用工单位就劳务派遣协议的终止与解除协商达成一致,并根据协议履行相关手续。
6 时点控制
6.1 工资发放时点
6.1.1 派遣员工工资每月至少发放一次,发放时点一旦确定,应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
6.1.2 服务机构应提示用工单位在确定的时点前2 个工作日内,将工资性费用转入服务机构指定账户。
6.1.3 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为派遣员工发放工资。
6.2 社会保险办理时点
社会保险相关数据的汇总截止时点为经办部门规定时间之前2个工作日,社会保险数据的报出截止时点为社保经办部门规定时间。
6.3 工伤申报时点
按现行的工伤保险规定,工伤申报的最后截止时点为派遣员工发生工伤后的第25天。
6.4 竞业限制
6.4.1 确认派遣员工有关竞业限制的期限、范围及竞业限制补偿等事项。
6.4.2 服务机构应告知派遣员工竞业限制相关协议的内容。
6.4.3 服务机构与派遣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6.5 服务反应时限
6.5.1 派遣员工的增减,应在当月末报表中体现。
6.5.2 派遣员工发生工伤,从接报到介入处理时间不超过12 小时。
6.5.3 派遣员工与用工单位发生纠纷,从接报到介入处理时间不超过48小时。
6.5.4 派遣员工或用工单位投诉,从接报到介入处理时间不超过3 个工作日。
7 服务评价与改进
除符合DB11/T 494.1—2013第7章的要求外,服务评价与改进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a) 服务机构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客户满意度调查;
b) 服务机构的现场服务应保留用工单位签字确认的记录;
c) 对服务机构的投诉率控制在2%以内。
参考 文 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9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5号
[4]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 201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