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持以下相应材料到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
1.招调工(干)含积分入户人员:
《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分局审核袋封的入户申请材料;申请人、随迁子女近期标准身份证照片1张(未满3周岁自愿提供,下同)及相片回执(未满16周岁自愿提供,下同)。
2.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分局审核袋封的入户申请材料;申请人近期标准身份证照片1张及相片回执;需签发《准予迁入证明》或携带随迁子女的收取《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
3.大中专新生:
《户口迁移证》;盖有“本校是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字样的新生录取通知书(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市入户人员信息卡和《入户告知书》,属农业户籍人员的同时收取深圳市“农转非”人员入户信息卡;加盖招生单位公章的集体户口簿扉页复印件(仅供审核不存档);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近期标准身份证照片1张及相片回执。
4.国外引进留学生:
《户口迁移证》(原户口已注销的不需提供);《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原户口已注销的不需提供);分局审核袋封的入户申请材料;申请人及随迁配偶、子女的近期标准身份证照片1张及相片回执。
5.博士后人员:
《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分局审核袋封的入户申请材料;申请人及随迁配偶、子女的近期标准身份证照片1张及相片回执。
6.军队转业干部:
分局审核袋封的入户申请材料;携带随迁子女的《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申请人、随迁子女近期标准身份证照片1张及相片回执。
7.复退军人:
分局审核袋封的入户申请材料;申请人近期标准身份证照片1张及相片回执。
8.特殊人才:
《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市局审核袋封的入户申请材料;申请人近期标准身份证照片1张及相片回执。
派出所经办民警需核对入户材料,确认材料齐全、印章及签名完备、《准予迁入证明》与《户口迁移证》一致,当场录入入户人员信息,对申请人现场摄像,采集实际居住地址、手机号码,录入迁移证号和归档单位,打印《常住人口登记表》交申请人核对并签名,签发户口簿,办理身份证(不满十六周岁自愿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