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内迁移前提
户口市内迁移以迁入自有住宅用途房产、亲友合法住宅用途房产、挂靠亲友家庭户为主,迁入单位集体户为辅,控制迁入派出所代管户。
迁入家庭户时,夫妻双方均是我市户口的原则上应并户,但夫妻双方属各自单位集体户成员,且无迁入家庭户条件的可不作要求;未成年人应与本市户口监护人同户;申请人拥有两套以上房屋产权符合立户条件的,可自愿选择迁移地址。
个人户口市内移居应由本人或监护人办理,本人或监护人因故无法到场的,家庭户可由户主或直系亲属办理,如监护人或直系亲属非该户内成员,应提交相应关系证明材料。集体户可由单位管理员办理。如以上人员均无法到场办理,可由被委托人凭委托公证书办理。
办理户口从市内其他地址移入盐田区沙头角原镇内区域(边境特别管理区),沙头角派出所受理后报盐田分局人口科核准办理。
外地生源的本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办理户口市内迁移,按照《市公安局招调入户工作规范》办理。
本市户籍的驻军部队家属办理市内随军,按照《深圳市公安局随迁入户工作规范》办理。
居民服刑、劳教期间不办理户口市内迁移。
附件:户主关于新增户内成员的声明.doc 附件:深圳市集体户管理有关事项申请表.doc 附件:深圳市居民市内移居申报表.doc 附件:同意在本人房产立户的声明.doc
迁入家庭户申请材料及办理流程
因居住、房产变更、婚姻状况变化、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等事由,可以申请办理户口市内迁移,迁至家庭户,具体包括:
一、迁至本人或亲友房产立户或在本人向市(区)政府合法承租的公共廉租房立户,应收取如下材料(属专为本次申请出具的证明材料收取原件,其他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下同):
1、《深圳市居民市内移居申报表》;
2、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
3、申请人现婚姻文书;
4、如携带有未成年子女一并迁移,收取未成年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材料,属收养的收取收养登记证明材料;
5、相关房产证件证明;
6、迁至亲友房产立户的,还需收取《同意在本人房产立户的声明》及房产权利人身份证、户口簿;
7、申请人及三周岁以上随迁人员,收取一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粘贴于《常住人口登记表》上,下同)。
办理程序:
申请人根据个人情况携带相关证件证明材料到拟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在本人房产或在本人承租的公共廉租房立户,申请人应到场办理;在亲友房产立户的,申请人(即户主)及房屋产权人应到场。
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户籍民警当场办理,打印《常住人口登记表》,交申请人核对并签名,收缴原户口簿或在当事人页盖注销章,注明注销时间,签发户口簿,根据当事人的需要办理身份证。
二、迁入配偶家庭户,应收取如下材料:
1、《深圳市居民市内移居申报表》;
2、申请人及配偶户口簿;
3、申请人现婚姻法律文书;
4、如携带有未成年子女一并迁移,收取未成年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材料,属收养的收取收养登记证明材料;
5、配偶属2011年9月1日前挂靠他人家庭户的,还需收取《户主关于新增户内成员的声明》;
6、申请人及三周岁以上随迁人员,收取一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
办理程序:
申请人根据个人情况携带相关证件证明材料到拟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迁入配偶家庭户的,申请人应到场办理,随迁的直系亲属不需到场;配偶属2011年9月1日前挂靠他人家庭户的,还需户主到场办理。
挂靠亲友家庭户的,申请人及户主应到场,随迁的直系亲属不需到场;
整户迁移应由户主到场办理。挂靠在他人家庭户内,如该户办理户口迁移,应与户主一并迁移,挂靠成员不需到场。
对于迁入房产立户的,户籍民警应联系社区民警,确认该房产有规范的门楼牌后当场核准办理。
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户籍民警当场办理,打印《常住人口登记表》,交申请人核对并签名,收缴原户口簿或在当事人页盖注销章,注明注销时间,签发户口簿,根据当事人的需要办理身份证。
三、迁入父母(成年子女)家庭户应收取如下材料:
1、《深圳市居民市内移居申报表》;
2、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拟迁入家庭户的户口簿;
3、申请人现婚姻法律文书;
4、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材料;
5、如携带有未成年子女一并迁移,收取未成年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材料,属收养的收取收养登记证明材料;
6、申请人及三周岁以上随迁人员,收取一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
办理程序:
申请人根据个人情况携带相关证件证明材料到拟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迁入父母或成年子女家庭户的,申请人应到场办理,随迁的直系亲属不需到场。
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户籍民警当场办理,打印《常住人口登记表》,交申请人核对并签名,收缴原户口簿或在当事人页盖注销章,注明注销时间,签发户口簿,根据当事人的需要办理身份证。
三、挂靠本市亲友家庭户,应收取如下材料:
1、《深圳市居民市内移居申报表》;
2、申请人及随迁人员户口簿,拟迁入家庭户户口簿;
3、申请人现婚姻法律文书;
4、如携带有未成年子女应一并迁移,收取未成年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材料,属收养的收取收养登记证明材料;
5、《户主关于新增户内成员的声明》;
办理程序:
申请人根据个人情况携带相关证件证明材料到拟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挂靠亲友家庭户的,申请人及房产权利人应到场,随迁的直系亲属不需到场。
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户籍民警当场办理,打印《常住人口登记表》,交申请人核对并签名,收缴原户口簿或在当事人页盖注销章,注明注销时间,签发户口簿,根据当事人的需要办理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