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因工作单位变动、原挂靠家庭户解除挂靠等原因,在本市无家庭户立户和迁入家庭户条件的,应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办理迁入现单位集体户。
一、迁入单位集体户,应收取如下材料:
1、《市居民市内移居申报表》;
2、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
3、申请人现婚姻文书;属丧偶的,收取死亡证明材料;
4、如携带有未成年子女一并迁移,收取未成年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材料,属收养的收取收养登记证明材料;
5、申请人现单位集体户口簿首页复印件,复印件上注明申请人与单位的人事关系及同意迁入意见并盖章,配偶(子女)一并迁入的,应同时注明;
6、申请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房屋产权信息查询单;
7、申请人及三周岁以上随迁人员,收取一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
办理程序:
申报人携带相关证件证明材料到拟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个人申办的,本人应到场办理,随迁的直系亲属可不到场;
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户籍民警当场办理,打印《常住人口登记表》,交申请人核对并签名,收缴原户口簿或在当事人页盖注销章,注明注销时间,签发新户口簿,根据当事人的需要办理身份证。
二、单位注册登记地址变更,办理整户移居至新单位注册登记备案的地址。应收取如下材料:
1、新单位填报的《深圳市集体户管理有关事项申请表》及书面申请;
2、新单位有效营业执照副本或注册登记文件及相关依据材料(工商信息单等);
3、新单位房产证明;
4、新单位出具的迁移人员名册;
5、申请人及三周岁以上随迁人员,收取一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
办理程序:
因单位注册登记地址变更等申请集体户整户迁移的,由单位管理员到新单位地址所在辖区派出所提出申请,民警审核后办理。
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户籍民警当场办理,打印《常住人口登记表》,交申请人核对并签名,收缴原户口簿或在当事人页盖注销章,注明注销时间,签发新户口簿,根据当事人的需要办理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