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自行立户且无迁入家庭户和单位集体户条件的,可迁入原户籍所在派出所代管户。
户籍民警应对迁入代管户的条件严格把关,收取下列材料:
(一)代管户成员办理户政业务时,需提供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三个月内的房屋产权查询信息单,对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无房屋产权信息的,给予办理户政业务;
(二)申请人户口簿、现婚姻文书。申请人属未成年人的,还需收取出生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本市房屋产权信息查询单;
(四)年龄段申请人的待(失)业证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无业证明;
(五)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未设立集体户的证明及申请人近三个月的单据;
(六)申请人及三周岁以上随迁人员一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
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或有关当事人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二)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户籍民警当场办理,打印《常住人口登记表》,交申请人核对并签名,收缴原户口簿或在当事人页盖注销章,注明注销时间,根据当事人的需要办理身份证。
对代管户人员签发集体户口卡,并在卡右上角空白处加盖“派出所代管户”字样章。不收取证件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