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居住、房产变更、婚姻状况变化、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等事由,可以申请办理户口市内迁移,迁至家庭户,具体包括:
一、迁至本人或亲友房产立户或在本人向市(区)政府合法承租的公共廉租房立户,应收取如下材料(属专为本次申请出具的证明材料收取原件,其他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下同):
1、《市居民市内移居申报表》;
2、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
3、申请人现婚姻文书;
4、如携带有未成年子女一并迁移,收取未成年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材料,属收养的收取收养登记证明材料;
5、相关房产证件证明;
6、迁至亲友房产立户的,还需收取《同意在本人房产立户的声明》及房产权利人身份证、户口簿;
7、申请人及三周岁以上随迁人员,收取一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粘贴于《常住人口登记表》上,下同)。
办理程序:
申请人根据个人情况携带相关证件证明材料到拟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在本人房产或在本人承租的公共廉租房立户,申请人应到场办理;在亲友房产立户的,申请人(即户主)及房屋产权人应到场。
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户籍民警当场办理,打印《常住人口登记表》,交申请人核对并签名,收缴原户口簿或在当事人页盖注销章,注明注销时间,签发户口簿,根据当事人的需要办理身份证。
二、迁入配偶家庭户,应收取如下材料:
1、《深圳市居民市内移居申报表》;
2、申请人及配偶户口簿;
3、申请人现婚姻法律文书;
4、如携带有未成年子女一并迁移,收取未成年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材料,属收养的收取收养登记证明材料;
5、配偶属2011年9月1日前挂靠他人家庭户的,还需收取《户主关于新增户内成员的声明》;
6、申请人及三周岁以上随迁人员,收取一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
办理程序:
申请人根据个人情况携带相关证件证明材料到拟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迁入配偶家庭户的,申请人应到场办理,随迁的直系亲属不需到场;配偶属2011年9月1日前挂靠他人家庭户的,还需户主到场办理。
挂靠亲友家庭户的,申请人及户主应到场,随迁的直系亲属不需到场;
整户迁移应由户主到场办理。挂靠在他人家庭户内,如该户办理户口迁移,应与户主一并迁移,挂靠成员不需到场。
对于迁入房产立户的,户籍民警应联系社区民警,确认该房产有规范的门楼牌后当场核准办理。
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户籍民警当场办理,打印《常住人口登记表》,交申请人核对并签名,收缴原户口簿或在当事人页盖注销章,注明注销时间,签发户口簿,根据当事人的需要办理身份证。
三、迁入父母(成年子女)家庭户应收取如下材料:
1、《深圳市居民市内移居申报表》;
2、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拟迁入家庭户的户口簿;
3、申请人现婚姻法律文书;
4、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材料;
5、如携带有未成年子女一并迁移,收取未成年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材料,属收养的收取收养登记证明材料;
6、申请人及三周岁以上随迁人员,收取一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
办理程序:
申请人根据个人情况携带相关证件证明材料到拟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迁入父母或成年子女家庭户的,申请人应到场办理,随迁的直系亲属不需到场。
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户籍民警当场办理,打印《常住人口登记表》,交申请人核对并签名,收缴原户口簿或在当事人页盖注销章,注明注销时间,签发户口簿,根据当事人的需要办理身份证。
四、挂靠本市亲友家庭户,应收取如下材料:
1、《深圳市居民市内移居申报表》;
2、申请人及随迁人员户口簿,拟迁入家庭户户口簿;
3、申请人现婚姻法律文书;
4、如携带有未成年子女应一并迁移,收取未成年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材料,属收养的收取收养登记证明材料;
5、《户主关于新增户内成员的声明》;
办理程序:
申请人根据个人情况携带相关证件证明材料到拟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挂靠亲友家庭户的,申请人及房产权利人应到场,随迁的直系亲属不需到场。
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户籍民警当场办理,打印《常住人口登记表》,交申请人核对并签名,收缴原户口簿或在当事人页盖注销章,注明注销时间,签发户口簿,根据当事人的需要办理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