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安局办理出生登记须知
一、申请条件
婴儿出生后尚未取得合法身份,具备以下条件的,可向本市公安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一)出生时父母双方或一方是本市户籍居民,可在本市父(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二)出生时父母是双军人,且双方或一方是本市驻军部队现役军人,可在本市父(母)驻军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二、申请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婴儿出生登记申报表》。
(二)申请人的《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收原件)。
(三)申请人父母的婚姻文书。属离婚或再婚的,还需提交历次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民事调解)书;对于因丧偶再婚的,除提交死亡证明文书外,如该证明及户口簿又不能反映夫妻关系的,提交结婚证(复印件1份,交验原件)或当地公安、民政等部门出具证明夫妻关系的相关材料。
(四)申请人父母的户口簿、身份证,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的应分别提交死亡证明文书、失踪判决书(复印件1份,交验原件)。
(五)拟登记地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用于出生登记的《计划生育证明》。
(六)申请人满三周岁的,提交一张近期二寸免冠照片,粘帖在《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页上。双(多)胞胎申报登记,提交小孩近期二寸免冠合照,并填写《双(多)胞胎面视情况记录表》。
(七)内再生育的,除第(一)至(六)项材料外,还需《再生育一胎子女审批表》(复印件1份,交验原件);无《再生育一胎子女审批表》的,提交女方户籍地街道或县(区)级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再生育证明。
(八)政策外生育的,除第(一)至(六)项材料外,还需提交父母双方户籍地县(区)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及征收票据,如非本市征收且无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提交征收单位出具的相应证明(复印件1份,交验原件)。
(九)现役军人子女的(父母双方或一方为现役军人),还需提交军官证(复印件1份,交验原件)和所在部队政治部门出具的服役证明;如结婚证、出生证等证件是以军人身份证号码登记的,提交军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
(十)国外出生的,还需提交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办理户口通知》、《出生医学证明》中文翻译件(可自行翻译)及申请人入境证件(复印件1份,交验原件)。
三、办理程序
(一)婴儿监护人持申请材料到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进行申报并现场摄像。双(多)胞胎和国(境)外出生婴儿申报的,申请人需到场面视。
(二)经审核批准入户的,由派出所通知监护人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户政业务受理回执》和申请人相片(满三周岁的提交近期一张一寸免冠标准照片)到拟登记地派出所办理登记手续。满十六周岁的,应办理身份证。
四、温馨提示
您所提交的复印件请使用A4纸张竖向复印。家庭户口簿须同时复印户口簿扉页及监护人及其他子女页,集体户口簿只需提交盖有户口专用章的当事人页,登记项目发生变更的,须在同一纸上复印“登记事项变更和更正记载”页;临时身份证可代替身份证予以受理,身份证应在同一张A4纸上复印正反两面;结(离)婚证须复印婚姻登记员签章页、盖有登记机关专用钢印章的当事人信息页和印刷号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