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在职人才引进条件:
(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且人才引进积分分值达到100分的,可以申请办理人才引进手续:
1.年龄在18周岁以上,48周岁以下;
2.身体健康;
3.已在我市办理居住证和缴纳;(说明:申报人员须在本单位有社保缴交记录,且当前为正常缴交状态。);
4.符合《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
5.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无刑事犯罪记录。
(二)符合上述基本条件的第2、4、5项,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直接申请办理人才引进手续:
1.两院院士;
2.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年龄在55周岁以下的;
3.广东省和国家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或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的项目主要完成人,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
4.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定并在任期内的高层次专业人才,且不超过其该类人才认定标准对应的最高年龄;
5.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且不超过该类人才认定标准对应的最高年龄;
6.取得《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且年龄不超过48周岁的留学回国人员。
(三)根据我市户籍迁入规定,以下人员申请人才引进年龄上限可放宽至50周岁以下:
1.具有经全国统考取得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审核的省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2.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所在企业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累计在深纳税人民币300万元以上的;
3.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的出资(合伙)人,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累计分摊企业在深已缴纳税额人民币60万元以上的;
4.在本市的个人,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累计在深缴纳个人所得税人民币24万元以上的;
5.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累计在深纳税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
本款第2至5项所规定人员,须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具备与申请事由相适应的身份资格;纳税额超过以上规定纳税额一倍以上的,其年龄上限可放宽至55周岁以下。
(四)市政府对高层次专业人才及其配偶、获得特殊奖项或表彰人员、投资纳税人员、随军家属、机关事业单位或驻深单位人员等引进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重要说明
(一)人才引进各项指标分值的计算截止时间以申报单位在人才引进业务系统最后一次提交信息成功日为截止时间,在申报信息成功日前,申请人需具备所填报信息相应资质。公示通过人员,如因填报信息错误,撤消修改后重新提交的,各项分值计算以撤消修改后最后一次提交信息成功日为截止时间。
如撤销修改后再次提交信息时,申报年龄超出《办法》规定年龄上限的,市人力资源保障局不再受理其人才引进申请。
(二)关于人事档案问题
根据《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拟引进人员在申报人才引进业务时,应如实申报其调出单位和人事档案情况(指干部档案或工人档案)。如在户籍地有人事档案的,需在申报人才引进时一并办理人事档案商调手续。申请人未如实申报人事档案情况或未按规定办理人事档案商调手续的,相关责任后果由其本人承担。
有人事档案保管权的代理机构可自行商调干部及工人档案。无人事档案保管权的代理机构办理调干、调工的,须委托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认可的有档案保管权的人力资源代理机构商调档案(须与本单位毕业生档案托管机构一致),并将书面申报材料报送受托人力资源代理机构,由代理机构统一报送市人力资源保障局业务受理窗口。
人力资源代理机构须严格遵守人事档案纪律,保证人事档案的完整和真实。
(三)关于拟引进人员身份确认的问题
市外在职人才引进采用综合量化的评价方式,达到人才引进条件的,根据拟引进人员的身份,按调干、调工、招工区别办理招调手续。
拟引进人员有人事档案和调出单位的,具有干部身份的按调干办理;具有工人身份的,按调工办理;其他人员按招工办理。
拟引进人员及呈报单位在系统申报人才引进业务时,应如实填报本人身份(干部、工人)及办理方式(调干、调工、招工)。有人事档案的拟引进人员身份判断可咨询本人现人事档案保管单位。
干部身份及工人身份判断可参照 附件《关于干部、工人身份判断指引》
在人才引进业务系统填报办理调干及调工的,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在受理其申报材料时一并审核其人事档案,核实其干部或工人身份。如申报信息与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核实情况不一致的,以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审核为准。
(四)持有非广东省评定颁发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不含经全国统考取得)审核问题。
持有非广东省评定颁发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如已取得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出具的《专业技术资格审核证明》的,可申报积分。如未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审核证明》的,应先到市人力资源保障局业务受理窗口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再申报人才引进积分。详见:《省外专业技术资格审核业务指南》(办理人才引进专用)
(五)关于随迁子女问题
根据我市子女随迁规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在申办人才引进业务时申请子女随迁:
1、本人生育且抚养权归属本人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大中专院校在校生除外);
2.随迁子女需与本人在同一户口本上,且同为城镇户籍或同为农业户籍;
具备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技师及以上职业等级资格且申请人与随迁子女户口性质一致的(同为城镇户籍或同为农业户籍),可申请办理异地随迁。
3.本人不存在超生情况的。
(六)已在我市公安部门办理或正在办理政策性随迁业务的人员,市人力资源部门不再受理其人才引进业务申请。
(七)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居民的第一代身份证自2013年1月1日停止使用。申请人需按照18位身份证号码填报信息。
人才引进业务系统实现自动比对无须提交的申报材料
1、系统自动比对申请人在我市的参保信息、居住证信息,申请人无需提交参保信息单及本人居住证。
2、系统自动比对个人征信系统申请人诚信记录信息,无需提交纸质的人才引进专用诚信记录表(人才引进专用诚信记录表一年内有效)。《人才引进专用诚信记录查询操作指南》详见附件(网址:www.szpcs.cn )。系统自动比对人才引进系统不良诚信记录信息,如有不良记录,申请人可在公示结束后系统查询有关信息。
3、系统自动比对深圳市血液中心的献血信息并计算献血积分分值,无须提交任何材料。(详见附件《深圳市人才引进无偿献血积分指引》)
4、系统自动比对申请人在我市人才引进定点体检医院的体检信息(体检结果一年内有效),无需提交体检表。(详见附件关于印发《深圳市拟引进市外人员体检标准(试行)》的通知(深卫人发【2013】55号)
二 毕业生接收条件
(一)基本条件
1、身体健康;
2、符合《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
3、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无教养及违法犯罪记录。
(二)符合上述基本条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毕业生,可委托我市认可的机构申请办理接收。
1、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普通高等学历的;
2、本市院校毕业生;
3、本市生源毕业生。
(三)重要提示:
1、符合接收条件的毕业生在择业期内(根据国家规定毕业后两年内 )未落实工作单位、未办理毕业生接收手续,其户口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生源地,档案、组织关系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可办理毕业生接收手续。
取得“深圳市毕业生接收函”的毕业生,须持《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报到证》(以下简称:就业报到证)等相关材料到我市毕业生报到地点办理报到手续。详见《2014年深圳市毕业生报到须知》。
2、关于“农转非”问题
原则上农业户籍毕业生不在深圳办理“农转非”手续。
根据国家、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办理户口问题相关规定,农业户籍毕业生应在户籍地办理“农转非”。在深圳办理毕业生接收的农业户籍毕业生,系统填报信息时应填写“非农业”,待取得毕业生接收函后,在户籍地办理“农转非”。
如确认户籍地有政策规定不予办理毕业生“农转非”手续的,系统填报信息时应填写“农业”,由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向发改部门申请办理。
3、关于“准予迁入证明”问题
深圳市公安部门不办理《准予迁入证明》。
根据国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办理户口问题相关规定,入学时未将户口迁入学校的毕业生,已落实工作单位的,凭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接收证明,直接办理《户口迁移证》,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不需发《准予迁入证明》。
经深圳市人力资源部门审批同意,取得《高等院校毕业生接收函》的毕业生,直接在户籍地办理《户口迁移证》,深圳市公安部门不再办理《准予迁入证明》。
4、关于子女随迁问题
根据我市子女随迁政策规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在申办人才引进业务时申请子女随迁:
1、本人生育且抚养权归属本人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大中专院校在校生除外);
2.随迁子女需与本人在同一户口本上,且同为城镇户籍或同为农业户籍;
具备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技师及以上职业等级资格且申请人与随迁子女户口性质一致的(同为城镇户籍或同为农业户籍),可申请办理异地随迁。
3.本人不存在超生情况的。
三 毕业证验证报告
①学历为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的,可登陆教育部指定的唯一学历查询网站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简称:学信网)(http://www.chsi.com.cn )进行在线验证,并打印《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的网上核查有效期请选择6个月或以上。也可提供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原件1分 ,费用2元/月;毕业证现场验证的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原件1份,验证费用100元/份;
具有学士以上学位的,需提供深圳市人才交流中心人才征信部出具的学位验证证明,验证费140元/份
呈报单位对学历、学位验证信息需上网核实,并由人事负责人在《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及《学位验证报告》签名确认。
②学历为中专学历的,须提供广东省教育厅出具的《学历证书鉴定证明》;
非广东省高中/中专学历,须出具该学校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省/市教育厅)的《学历证书鉴定证明》
③学历为境外学历的,须提供中国教育部出具的《境外高等教育文凭验证书》。
四 毕业证/ 学位证
①积分入户(招工)或调干的,须提供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有学位证的须提供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②毕业生接收的,须提供推荐表原件、成绩表原件、毕业证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户口薄首页和本人页复印件各1份;
③申报系统学历填写,应填写本人的最高学历和高中/中专学历。
五 身份证/ 户口薄
①申办人,本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1份,本人的户口薄首页和本人页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②已婚的,须提供配偶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1份;配偶的户口薄首页和本人页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③小孩随迁的,须提供小孩户口薄首页和本人页复印件1份,要求小孩户口与申办人户口在同一个户口薄上;
④申报系统户籍地址填写以本人户口薄首页或户籍证明上的地址为准(户口薄与身份证地址不一致时)
六 入户体检
按规定已获得合格体检表不用提交原件,要求提供体检表合格复印件1份,《深圳市拟引进市外人员体检表》体检收费以政府指定医院入户体检收费标准为准,入户体检表半年内有效。
七 结婚证
已婚的,须提供申办人本人的结婚证原件1份;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八 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
有小孩或已怀孕的,须提供《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原件1份,该证明办理免费。
①一个小孩的,到落户的街道计生办服务窗口办理,带夫妻双方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本人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或配偶女方)的计划生育服务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拟落户社区工作站出具的计生信息情况表原件
②两个或两个以上小孩的,到落户口的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办理,须待证件资料同上①。
③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九 招工/ 调干
①积分入户(招工)或调干的,须提供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有学位证的须提供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②调干的,本科以上学历或有干部身份的须提供本人相关档案(学籍档案/ 人事档案/ 党组织档案等),户籍与档案要求在同一所属管辖地址;
③招工的,没有学历、高中中专学历或大专学历的不需提供档案。
十 计划生育超生
超生的,须在本人和配偶的户籍地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缴纳社会抚养费满5年。
①夫妻双方在同一城市的,在同一城市一起缴纳社会抚养费;
②夫妻双方不在同一城市的,夫妻双方户籍地均须缴纳社会抚养费;
③超生一个小孩扣50积分;
④境外生育小孩的(国外出生小孩 / 香港出生小孩)系统申报信息填写时,均应如实申报,不报或报均有较大风险,应慎重操作以免产生风险纠纷。
十一 积分不够100分
2014年针对积分不够且自愿通过其他途径达到加分够100分以上的,应对解决措施方案
①差分在20-30分且是大专学历的,建议报考高级全国职业资格证书/ 全国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于深圳考试,经考试合格且拿到其相关证书是可以累计加分的,一般差分在(全日制大专差分为在30分内,非全日制大专差分在20分内)20—30分。
②差分在20-40分且是高中/ 中专学历的,建议报考高级全国计算机双高证书,于深圳参加全国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获得两个以上高级模块合格证书的积40分,获得一中一高或两个中级模块合格证书的积20分,不累积,与“文化程度及技术技能水平”项内其他指标不叠加计分。
③差分50分的,报考合适且累积加分的相关资格证书+本单位社保缴交满12个月,以本单位名义申报入户。
④差分在10分内且在本单位累计连续缴交社保满12个月的,建议以本公司名义申报可以加10分,前提是本单位有人事立户,否则不行。
⑤差分在2-5分的,建议参加献血、捐款、做义工来加分;a参加献血(包括献造血干细胞)每次2分,最高不超过5分;参加献血的由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直接从市血液中心献血信息系统读取后得分;献造血干细胞的提供捐献造血干细胞荣誉证书,经验证后得分。b参加志愿者(义工)服务,服务每满50小时积2分,最高不超过5分;由本人提供深圳市志愿者机构出具的相应证明,经验证后得分。
⑥差分在1-3分的,建议参加献血、做义工、捐款方式加分,参加献血或慈善捐款,接受捐款的单位必须是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每2千元积1分,最高不超过3分;由本人提供财政部门监制的《接受社会捐赠专用收据》,经验证后得分。
⑦2014年,不建议购买发明专利。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专利积分以发明人为准。由本人提供在有效期内的国家专利证书,经验证后得分。最高不超过50分;专利的授权公告日必须在2013年12月31日之前;如在授权公告日后存在发明人变更情况的,该专利不能积分。
十二 在职人才引进申报材料
(一)《深圳市在职人才引进呈报表》表一
此表在人才引进业务申报系统填报信息并提交成功后自动生成,所填内容须真实准确,拟引进人员在“本人承诺”处签名,并由人力资源服务代理机构法人代表(负责人)、人事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如在户籍地有正式工作关系及完整人事档案,须如实准确填写调出单位及调出单位审批(主管)单位信息。
已婚人员配偶信息须如实填写,如配偶入户深圳,系统会自动校对已有信息。
(二)《深圳市在职人才引进呈报表》表二:分值明细表
此表在人才引进业务申报系统填报信息并提交成功后自动生成,由本人在总分值“本人签名”处签名,人力资源代理机构法人代表(负责人)和人事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深圳市在职人才引进审查表》
此表在人才引进业务系统填报信息并提交成功后自动生成,在户籍地有正式工作关系及完整人事档案的,需由调出单位及调出审批(主管)单位法人代表(负责人)、人事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在户籍地无正式工作关系及人事档案的,须由户籍地乡镇政府、居委会(含村委会)主要负责人、业务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此表一式三份,一份存入原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或居委会或原工作单位,一份存入个人档案,一份报送市人力资源保障局。
(四)学历证书及验证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1.学历为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的,可登陆教育部指定的唯一学历查询网站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简称:学信网)(http://www.chsi.com.cn)进行在线验证,并打印《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的网上核查有效期请选择6个月或以上。查询方式详见附件8申请《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操作指引);也可提供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具有学士以上学位的,需提供深圳市人才交流中心人才征信部出具的学位验证证明。
呈报单位对学历、学位验证信息需上网核实,并由人事负责人在《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及《学位验证报告》签名确认。
2.学历为中专学历的,须提供广东省教育厅出具的《学历证书鉴定证明》;
3.学历为境外学历的,须提供中国教育部出具的《境外高等教育文凭验证书》。
(五)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执业)资格证书、专项能力证书、全国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合格证书。
1.专业技术资格(验原件,收复印件),属于以下情况的还须提供:
(1)全国统考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须提供含发证审批部门意见的考试合格人员发证登记表(验原件,不收复印件)。
(2)持有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人员,须提供含资格审批部门意见的档案材料(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专业技术资格呈报表或专业技术资格认定通知等)(验原件,不收复印件)。
(3)持有非广东省评定颁发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如已取得市、区人力资源部出具的《专业技术资格审核证明》的,可申报积分。如未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审核证明》的,应先到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局业务受理窗口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再申报人才引进积分。 审核流程详见:《省外专业技术资格审核业务指南》(办理人才引进专用)
2.职业资格证书(包含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专项能力证书(包含一级、二级、三级)、全国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合格证书。(系统比对、不验原件,收复印件)
如属在我市参考的国家或省统考职业资格证书,考试通过后未发放证书的,可提交网上打印的查询页面,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网址:http://www.gdosta.org.cn/ ).
非在深圳考试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须通过本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组织的相应职业技能鉴定等级的综合水平测试。(网址查询:http://www.szhrss.gov.cn/ztfw/jdkh/tzgg 报名电话:89805511)。
3.持有全国统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证书的,还须提供专业资格考试报名登记表(验原件,不收复印件)。详见:《全国统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目录》
(六)近五年(2010年至2014年)技能竞赛文件及相关获奖荣誉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以上所述技能竞赛文件及相关获奖荣誉证书指在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或在广东省、深圳市、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举办或与有关行业联合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的。
(七)授权公告日在2013年12月31日之前且在有效期内的国家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副本及年检发票(验原件,收复印件)
以上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如在授权公告日后存在发明人变更情况的,该专利不能积分。
(八)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荣誉证书及相关表彰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以上所述荣誉证书,不包括深圳市委、市政府下属组成部门授予的表彰或证书。
(九)投资纳税材料(收原件)
1、以个人所得税积分,须在最近3个年度内每年均有完税记录(以申报日期/入库日期为准),但最近3个年度内累计纳税达到24万以上且在最近1个年度具有连续纳税记录的除外。须提交本市税务机关出具的近三年纳税证明。
2、其它形式的纳税积分,需提交:一是企业营业执照副本(验原件,收复印件);二是注册登记信息查询单(收原件)。可在深圳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http//www.szscjg.gov.cn)——网上办事—商事登记簿查询—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打印相关信息查询界面,包括企业注册信息、股东信息、变更信息页面,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三是本市税务机关出具的近三年纳税证明。
注:上述最近三个年度指2011年至2013年(对应的最近一个年度为2013年),2012年至2014年(对应的最近一个年度为2014年)。
(十)近五年(2010年至2014年)内社会服务材料
1、捐献造血干细胞荣誉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2、深圳市义工服务证明(收原件)
此证明须由深圳市义工联审核确认。(详见附件《深圳市人才引进义工服务办理指引》)。
3、接受社会捐赠专用收据(收原件)
接受捐款的单位必须是纳入深圳市人才引进积分范围的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并出具财政部门监制的《接受社会捐赠专用收据》。(《深圳市纳入人才引进积分范围慈善组织名单》详见附件)
(十一)居住情况材料:深圳市房地产权利证书(收复印件)
本人或配偶为深圳市房地产权利证书记载的权利人之一。深圳市房地产权利证书是指由深圳市政府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颁发的证书(包括红本、绿本两种)。
(十二)本人及配偶户口簿、身份证(不验原件,收复印件)
1.户口簿(收首页及相关人员信息页复印件,印同一张纸上);
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在A4纸的同一面上)。
2.属集体户且无法取出原件的,须提供集体户口簿中相应户口页复印件(须加盖公安部门公章),或提供其户籍地所在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具体样式详见2014年人才引进业务指南汇编第七部分:人才引进相关业务办理指引及其它)。
3.如本人户口簿上的身份证号码与身份证上的号码不一致的,须提供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户籍证明须说明出现两个不同身份证号的原因,并须明确一个有效身份证号。
4、如配偶为外籍或者香港、澳门、台湾人士,须提供配偶的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不验原件,收复印件)。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相关规定,第一代居民身份证已于2013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本指南所指身份证均指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十三)随迁子女证明材料
1.所有随迁子女均须提供户口簿(含首页)(验原件,收复印件)。
2.异地随迁子女的,须提供随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十四)婚姻及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1.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如本人及配偶再婚的另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不验原件,收复印件)
2.本人或配偶已孕或已生育的须提供《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有效期6个月。
(十五)《深圳市在职人才引进信息校核表》(收复印件 )
此表在人才引进业务系统填报信息并提交成功后自动生成,本人及人力资源代理机构认真校核填报信息及积分明细,并按要求签名确认。
(十六)其他资格证明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
符合《办法》第二十四、二十五条规定的,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十七)人事档案
办理调干及调工的,呈报单位向人力资源部门提交人才引进申报材料时须一并提交完整的人事档案。
办理招工的,呈报单位在向人力资源部门提交人才引进申报材料时无须同时报送学籍档案。但如因学历材料记载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与现姓名及身份证号不一致或姓名或身份证号曾有变更的,需同时报送学籍档案。
特别说明:除上述材料外,人力资源部门在审核材料时需进一步审核其它材料的,需按要求另行提交相关材料。
十三 毕业生接收申报材料
(一)《接收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呈报表(个人申办)》(收原件)
此表在人才引进业务申报系统填报信息并提交成功后自动生成,所填内容须真实准确,由毕业生本人签名确认及代理机构法人代表(负责人)和人事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毕业生推荐表和成绩单(收原件)
毕业生推荐表和成绩单由毕业院校出具,不得擅自涂改。毕业生推荐表须加盖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公章,成绩单须加盖学校教务处或者所在院系公章。
注:如毕业生改派到深圳市外就业的,可在办理改派手续时一并申请退回毕业生推荐表和成绩单。其它情况毕业生推荐表和成绩单不予退回。
(三)毕业证和学位证
申报时已毕业的毕业生应提供毕业证和学位证复印件,所有毕业生须在办理报到手续时提供毕业证和学位证原件。
(四)身份证及户口簿(户籍证明)
所有毕业生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深圳生源毕业生须提供户口本或户籍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户籍已迁出深圳的,须提供毕业生本人原户口簿或我市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迁出证明。
(五)招生录取名册和军事院校毕业生地方生证明
1.军事院校毕业生和深圳生源中专毕业生须提供入学时的招生录取名册复印件(原名册须盖有省级以上招生或教育部门公章,复印件加盖学校相关部门公章),其他毕业生不需提供。
招生录取名册由学校招生办公室或者档案馆保管。
2.军事院校毕业生还须提供毕业院校出具的地方生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六)婚姻及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1.已婚的须提供结婚证,如本人及配偶再婚的另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离异的须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不验原件,收复印件)。
2.本人或配偶已孕或已生育的须提供《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详见附件:《深圳市人才引进计划生育审核须知》)
注:户籍已在深圳的毕业生无需提供《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
(七)随迁子女证明材料
1.所有随迁子女均须提供户口簿(含首页)(验原件,收复印件)。
2.异地随迁子女的,须提供随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特别说明:除上述材料外,人力资源部门在审核材料时需进一步审核其它材料的,需按要求另行提交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