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到哪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
答: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到经办机构、街道保障事务所及受社保机构委托的银行窗口申领失业保险金。其中有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需审档确认的,必须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是什么?
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按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失业前已参加失业保险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仍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的;(三)在本市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有哪些情形?
答:(一)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五)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如何享受保险?
答:失业员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缴纳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并可绑定社区健康医疗中心享受门诊待遇。
什么时候发放失业保险金?
答: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当月办理申领手续,次月15日前便可发放。
申领失业保险金需提供的材料有哪些?
答:1、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在与社保机构协议合作银行的指定窗口办理的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
2、经本人签名确认的本市商业银行活期存折或借记卡复印件(已与社保机构绑定银行账号的无需提供);
3、有视同缴费年限的需提供本人人事档案。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如何计算?
答:根据《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一)失业保险缴费年限一至四年的,每满一年,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四年以上的,超过四年的部分,每满半年,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每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四月。
失业人员绑定社康中心后享受的门诊待遇有何规定?
答:失业人员绑定社康中心后,由社区门诊统筹基金在一个医疗年度内支付给每个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的门诊医疗(含急诊)费用,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怎么办?
答:可以按有关规定向民政部门申请社会救济。
失业人员申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时,遇到个人参保信息不一致,需要修改怎样处理?
答:参保信息不一致时,失业人员需要回到原参保地社保征收窗口申请修改个人信息,完成修改后选择就近窗口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即可。
企业不给职工开具书面证明怎么办?
答:用人单位拒绝出具终止或者解除的书面证明的,失业人员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出具书面证明;拒不出具的,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处以每人五千元的罚款;因用人单位拒绝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导致职工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职工应当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书面证明的法律责任?
答: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及时为职工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用人单位应当将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市社保机构。用人单位拒绝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的,失业人员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出具书面证明;拒不出具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处以每人五千元的罚款;因用人单位拒绝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导致职工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职工应当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
哪些情况必须到社保窗口办理?
答:在市区残联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的残疾失业人员、需确认视同缴费年限且需审档的失业人员、需办理异地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失业人员及其他符合条件而无法在“一站式”窗口或银行窗口办理的失业人员必须到社保窗口办理。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医疗保险费需不需要本人缴交?
答: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
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怎样认定?
答:失业人员的视同缴费年限认定按照《深圳市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办法》执行。
失业人员异地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如何认定?
答:失业人员在深圳以外的缴费年限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后计算。目前由于国家对省外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尚未出台相关,我市尚未开展省外失业保险关系关系工作;省内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按照《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失业人员停领失业保险金后,再次失业的,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吗?
答:失业人员停领失业保险金后,再次失业的,可以再次申领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为:1.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并参保的,缴费时限重新计算;2.再次失业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与前次失业应领而尚未领取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死亡的,怎么办?
答: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死亡的,其遗属可以一次性申领丧葬补助金、抚恤金。
失业人员的遗属一次性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领取标准是什么?
答:丧葬补助金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抚恤金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0%。
哪些情形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答:(一)重新就业的(失业人员参加工伤、养老或失业保险之一者即视为重新就业);(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待遇的;(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工作达到规定次数的;(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答:用人单位弄虚作假,为不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办理失业保险参保手续,尚未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由市社保机构按违规参保人数对用人单位和违规参保人处以每人五千元的罚款;已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对用人单位和违规参保人处以已支付失业保险待遇五倍的罚款。用人单位弄虚作假的,对违规参保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依法负连带责任。市社保机构应当将用人单位的违规情况向社会公开,并纳入企业诚信记录。
什么是浮动费率?
答:是指以失业保险用人单位基准费率为基础,根据用人单位上一年度辞退职工比例、失业保险费收支率和招用经本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数等因素决定是否向下浮动基准费率,并核定用人单位当年度的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实行可浮动的费率能鼓励企业不解雇或者少解雇职工,有利于促进就业,预防失业。
深圳市失业保险浮动费率什么时候执行?
答:深圳市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制度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是多少?
答: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按月发放。
深圳市失业保险缴费标准是什么?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失业保险费的缴费标准为:(一)用人单位以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二按照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人数按月缴纳;(二)职工按照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一按月缴纳。
为什么要参加失业保险?
答:失业保险是对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人由于非本人意愿而失去工作,无法获得维持生活所需的工资收入,在一定期间内由国家和社会为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效保障失业保险人员的基本生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依法参加失业保险。
失业员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吗?
答:失业员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按月为失业人员缴交基本医疗保险二档。
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答:《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于2012年6月28日经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失业员工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的待遇?
答:(一)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标准为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二)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本市医疗保险的规定参加医疗保险,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
(三)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遗属可以一次性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待遇。
(四)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职业介绍、职业等服务或者。
失业保险参保范围?
答: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