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变更工作地点】工作地点变更员工拒不到岗 告老板获经济补偿

时间 :2014-11-29 来源: 浏览 :
因工作地点变更,某超市6名员工拒不到岗,老板认为员工不服从工作安排,属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拒绝支付经济补偿、未休年休假报酬等待遇。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6员工拿起法律武器,将老板告上法庭,终获法院支持。   邓女士等6人自2007年1月1日开始,先后来到位于重庆市涪陵区李渡新区中心地段的某平价超市上班。2013年7月26日,由于租赁的门面到期,老板将超市搬到离原超市10公里外的某街道场镇,并通知邓女士等6名超市员工8月1日到岗上班。8月1日, 6名员工均没有到岗,老板再次通知6名员工8月3日前到超市报到,并告知如不按时报到,视为自动离职。8月3日,6名员工仍未到超市报到,并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要求解除双方劳动合同,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及未休年休假报酬。老板认为,邓女士等6名员工不服从正常的工作安排,其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属自动离职行为,故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和未休年休假报酬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