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劳动关系建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从何时确立?

时间 :2014-11-29 来源: 浏览 :
2003年10月1日至2012年10月31日,费某在横县某茧丝业有限公司工从事车头工作,2008年2月16日,费某与该公司签订了期限从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一份,期限届满后,费某继续在该公司工作直至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再没有签订过书面的劳动合同,2012年10月30日,该公司以费某不服从管理,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为由出具了辞退通知给费某,并从2012年11月1日起不再安排费某工作。费某不服,向横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令:一、该公司依法为其缴纳2003年10月1日至2012年10月31日的社会养老保险费及失业保险费;二、该公司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费某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合计89748元;三、该公司向费某每月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7852元。2013年4月15日,横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一、横县某茧丝业有限公司为费某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缴2003年10月1日至2012年10月31日期间单位部分的社会养老保险费及相应的滞纳金;二、该公司支付费某27852元赔偿金;三、驳回费某其他仲裁请求。2013年5月3日,该公司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