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因本人意愿中断有哪些情形?
答:(一)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五)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选择该员工为“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必须符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3号)第四章第十三条及《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如因申报错误造成纠纷,则企业应负相关法律责任。
一、相关法律文件中关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
(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劳动合同期满,合同终止的;第四款,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合同终止的;第五款,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合同终止的);
(二) 用人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三十九条:因劳动者过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条:用人单位提前通知或者额外支付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依照程序裁减人员的);
(三) 用人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第三十六条: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 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是指在事业单位中,签订聘用合同的人员被解除合同或者被辞退、除名、开除的);
(五) 劳动者本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三十八条:因用人单位过错,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