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经我市(区)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的招调工(干)人员及随同批准迁入的随迁人员,提交入户材料真实有效,在《入户人员信息卡》有效期内申请入户核准。
(二)申请材料
1.市(区)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招(调)工人员积分入户通知(书)或调动通知(书)(原件、复印件各1份);
2.市入户人员信息卡和《入户告知书》、农业户籍人员的深圳市“农转非”人员入户信息卡;
3.申请人及随迁子女户口簿、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可免提供)(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重号的,须在户籍地清理重号后受理;已改号但未领取新赋号身份证的,提供改号后打印的户口簿、原身份证及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公民身份号码更正证明》。
4.已婚、再婚申请人的结婚证,离异、再婚人员的历次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民事调解(判决)书(复印件各1份,核验原件);
结(离)婚证上登记内容与户口簿、身份证登记内容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先行更正,补发结(离)婚证或更正人口信息。结(离)婚证须复印婚姻登记员签章页、盖有登记机关专用钢印章的当事人信息页和印刷号页。
5.已孕已育(含收养子女)申请人本市计生部门开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6.户口簿不能直接反映父母子女双方亲子关系的随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随迁子女属收养子女的,提交《收养登记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无法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系补发或与标准版本不符,申请人应提供下列材料之一进行综合认定:
①加盖出生医院核验印章的出生医学档案或补发出生证明的依据材料复印件;
②加盖存档单位印章的出生入户档案复印件;
③原始《儿童计划免疫接种证》;
④原始《独生子女证》;
⑤加盖档案管理部门核验章的反映家庭成员情况的申请人或其配偶人事档案复印件;
⑥加盖学校核验章的反映父母关系和家庭地址的随迁子女学籍档案复印件;
⑦申请人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加盖户口专用章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材料。
7.入户地依据材料:按照A配偶家庭户;B本人或亲友的房产立户,挂靠亲友家庭户;C本人单位集体户、配偶单位集体户;D代理机构集体户的顺序选择入户地并提供相应材料:
①配偶家庭户:配偶户口簿、身份证。配偶属挂靠人员的,另外提交《户主关于新增户内成员的声明》(其中配偶属2011年9月1日后挂靠的,免予提供)。
②房产立户:房产证明材料、标准地址单。在亲友合法房产立户的,另提交《同意在本人房产立户的声明》。
③挂靠家庭户:户主户口簿、《户主关于新增户内成员的声明》。
④接收单位集体户: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集体户口簿扉页复印件或户内任一成员身份证号码、夫妻双方房屋产权信息查询单。
⑤配偶单位集体户:夫妻双方房屋产权信息查询单、用人单位未开立集体户的书面说明、配偶单位在集体户口薄扉页复印件上加具的同意入户声明。
⑥代理机构集体户:夫妻双方房屋产权信息查询单、人事代理协议复印件(单位申报的加盖代理机构公章;个人申报的交验原件)、入户人员信息卡体现用人单位的,需提交用人单位未开立集体户的书面声明(工商部门出具的用人单位迁出市外或被注销证明)。
以上材料属本人持有证件证明的提交复印件交验原件,属专为本次申报出具的证明材料的提交原件。
(三)申请表格下载
(四)申请程序
1.申请人在《入户人员信息卡》有效期内持以上材料到拟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窗口提交申请,核验无误后当场签发《准予迁入证明》,申请人签收入户档案材料(不得私自拆封);
2.申请人在《准予迁入证明》有效期内回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在《户口迁移证》有效期内携带身份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户口迁移证》、办理二代身份证相片回执(16岁以下申请人自愿提供)、一张二代证标准照片(3岁以下自愿提供)等相关材料,到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并现场摄像。成年申请人和16周岁以上未成年申请人入户须本人办理,居民身份证须一并申请。随迁收养子女、双胞胎子女的,该16岁以下未成年人需到场摄像。提供《户主关于新增户内成员的声明》的,户主需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到场确认;
3.申请人虚假申报或骗取、伪造证件、证明材料,或使用骗取、伪造的证件、证明材料的,不予审核,纳入城市征信系统,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已经入户的,注销户口,回原籍复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