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符合市入户条件,已通过公安机关审批并已按规定备齐入户材料。具体业务类别包括性随迁入户、军人配偶子女迁入、投资纳税入户、招调入户(含分局核准的毕业生入户)、定居入户、恢复户口等。
(二)申请材料
1.政策性随迁(具体业务包括夫妻投靠、子女投靠、老人投靠、军人配偶子女随迁)、投资纳税
(1)《户口迁移证》;
(2)《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
(3)申请人身份证(未满16周岁自愿提供);
(4)被投靠人户口簿;
(5)申请人婚姻文书;
(6)袋封入户申请材料(军人配偶子女随迁、投资纳税申请人需携带)
(7)申领身份证相片回执(未满16周岁自愿提供)及近期标准身份证照片1张(未满3周岁自愿提供)。
2.招调入户(具体业务包括:招调工、调干、博士后流动、国外引进留学生、军转安置、复员退伍、接收毕业生本市准迁、大中专新生招生,其中新生招生仅限高校办理,不开放预约)
(1)《户口迁移证》(注销户口的留学生、军转干部、复退军人入户除外。但随迁配偶或子女为本市准迁的,应提供配偶、子女的《户口迁移证》);
(2)《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注销户口的留学生、军转干部、复退军人、高校新生入户除外。但随迁配偶或子女为本市准迁的,应提供配偶、子女的《户口迁移证》);
(3)袋封入户申请材料(高校新生入户由学校统一办理);
(4)申请人身份证(未满16周岁自愿提供,留学生原已注销户口的不需提供);
(5)被投靠人户口簿(房产立户的不需提供);
(6)申请人婚姻法律文书;
(7)申领身份证相片回执(未满16周岁自愿提供)及近期标准身份证照片1张(未满3周岁自愿提供)。
3. 恢复户口
(1)袋封入户申请材料;
(2)申请人身份证(未满16周岁自愿提供,出国境定居原户口已注销的不需提供);
(3)被投靠人户口簿(房产立户的不需提供);
(4)申请人婚姻法律文书;
(5)申领身份证相片回执(未满16周岁自愿提供)及近期标准身份证照片1张(未满3周岁自愿提供)。
4.定居入户
(1)袋封入户申请材料;
(2)港澳居民定居入户申请人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香港居民身份证》或《澳门居民身份证》;
(3)被投靠人户口簿(房产立户的不需提供);
(4)申请人婚姻法律文书;
(5)申领身份证相片回执(未满16周岁自愿提供)及近期标准身份证照片1张(未满3周岁自愿提供)。
5.重户注销再次迁入
(1)《户口迁移证》;
(2)《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
(3)申请人身份证(未满16周岁自愿提供);
(4)被投靠人户口簿(房产立户的不需提供);
(5)申请人婚姻法律文书;
(6)申领身份证相片回执(未满16周岁自愿提供)及近期标准身份证照片1张(未满3周岁自愿提供)。
(三)申请表格下载 无
(四)申请程序
1.申请人、随迁人本人(未成年人由监护人代办)持申请材料到拟入户地派出所户政窗口提交申请,核验无误后当场登记办理并现场摄像:
2.入户登记后应现场申请居民身份证(16以下随迁人员自愿申请)。提供《户主关于新增户内成员的声明》、《同意在本人房产立户的声明》的,户主或业主需持身份证、户口簿(业主不需提供)到场确认;
3.申请人虚假申报或骗取、伪造证件、证明材料,或使用骗取、伪造的证件、证明材料的,不予办理,纳入城市征信系统,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已经入户的,注销户口,回原籍复户。
特别程序:港澳居民定居入户申请人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香港居民身份证》或《澳门居民身份证》被现场收缴后,需领取民警开具的《证件收存证明》。如发现在入户本市后仍使用原香港、澳门身份的,本市户口需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