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身份证办理》业务须知
(一)申请条件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2.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市外迁入户口的、变更居民身份证内容的或者证件污损、残缺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证(住址变更的可不用重新换领新证);
3.居民身份证遗失的,应当申请补领。未满16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二)申请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验原件);
2.申请人原申领的居民身份证(没办证和(取消)遗失证件的除外);
3.申请人的《数码照相回执》。
(三)申请表格下载
(四)申请程序
1.居民持居民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码照相回执》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
2.派出所户籍民警开具受理回执,申请人领取受理回执,在十个工作日内到申办地派出所领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3.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在办证时应登记指纹信息;已经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公民登记指纹信息可通过换领、补领逐步实现。尚在有效期内的第二代身份证可继续使用;
4.选择通过邮政速递领取新证的(只适用市内),申请时需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在登记表领证方式选择邮寄,填写邮寄地址、收件人、收件人联系电话;公安局制证完毕后委托邮政速递将身份证送达收件人,并收取《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和18元/件的证件速递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