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的实施意见
粤人社发〔2015〕5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税局、发展改革局、经济和科技促进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6号)精神,现就我省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实施范围
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岗位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以下简称“稳岗补贴”)。补贴主要适用以下企业:
(一)实施兼并重组企业。指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并使企业经营管理控制权发生转移,包括实施兼并、收购、合并、分立、债务重组等经济行为的企业。
(二)化解产能严重过剩企业。指按《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等相关规定,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淘汰过剩产能的企业。
(三)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指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等规定,对电力、煤炭、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焦炭、造纸、制革、印染等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
(四)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行业、企业。
二、基本条件
(一)失业保险统筹地区实施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具备一年以上支付能力;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
(二)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上述“裁员率”是指年领取失业保险金总人数(含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人数)与年平均参保人数之比。
“年领取失业保险金总人数”是指1月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与2至12月份新增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之和加上1至12月份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人数之和。“年平均参保人数”是指1至12月份参保人数的均值。
三、申领程序
(一)符合条件企业于每年6月30日前向失业保险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稳岗补贴申请,并提供《广东省失业保险稳定岗位补贴申报审核表》等资料。符合条件企业在实施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以及淘汰落后产能期间,每年可享受一次稳岗补贴,至任务完成。2014年符合条件的,可于2015年6月30日前提出申请。
(二)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收到企业申请后,会同发改、经信等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对申领企业进行类型认定后,对申请稳岗补贴企业的基本条件、补贴金额进行审定。
(三)确定补贴企业名单和补贴金额后,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门户网站上公示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四)财政部门根据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定的补贴企业名单和补贴金额,按照基金拨付程序及时拨付补贴资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财政部门的拨付资金后,及时将补贴资金一次性拨付到企业的账户,时间最迟应在每年10月31日之前。
四、资金使用
(一)各统筹地区对符合上述政策范围和基本条件的企业,在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以及淘汰落后产能期间,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稳岗补贴政策执行至2020年底。
(二)稳岗补贴纳入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并凭相关资料和凭证在“其他促进就业支出”科目核算。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是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过程中一项重要政策。各统筹地区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内部和部门之间要加强职责分工、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并督促企业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稳定职工队伍,维护社会稳定。
(二)加大社会宣传。各统筹地区要利用政府门户网站、传媒、信息公开等多种方式加大社会宣传,让企业了解相关政策,以便符合条件企业及时进行申请领取。
(三)强化基金管理。各统筹地区要充分考虑基金支付能力,按照“突出重点、总量控制、严格把握、动态监管”的原则,将稳岗补贴支出纳入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合理制定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计划,加强监管,规范运作,切实保证基金有效使用和支付可持续。
(四)加强跟踪监测。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将享受稳岗补贴的企业纳入失业动态监测范围,及时跟踪了解企业岗位变化动态,监测企业职工队伍稳定情况,评估稳岗补贴政策效果。财政部门对辖区内失业动态监测工作给予必要经费支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适时组织开展政策绩效评估,根据实际调整完善政策。
各地实施办法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报告。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