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认为,公司“行政处罚条例”未经公示难成断案依据,随意炒员工须付补偿金。
【核心提示】
市某印刷厂解聘“严重违纪”员工引发纠纷。
工厂以麻某某不服从工作安排,不遵守纪律为由辞退他。而麻某某则称从未看过该工厂所依据的“行政处罚条例”。
因厂方未提供该“行政处罚条例”向员工公示的证据,法院判决厂方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向麻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情回放】.
起因:解聘“违纪”员工引发纠纷
深圳市某印刷厂系香港某印刷公司开办的一家“三来一补”企业。2003年3月19日,麻某某受聘该印刷厂工作,任运输部送货员,到离职前三个月平均工资 1484元。上班期间,麻某某与工厂签订过两次劳动合同。2003年3月19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从2003年3月19日起至2004年3月21日止。 2004年3月2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从2004年3月21日至2005年3月30日止。2004年6月24日,厂方以麻某某不服从工作安排,安排出车不去送货为由辞退麻某某。深圳市某印刷厂、香港某印刷公司提交了公司制定的“行政处罚条例”,该“行政处罚条例”第22条规定“年度内发生第三次书面警告者以解雇处理”。在此之前,麻某某曾于2003年12月19日和2003年12月25日,因装车点数不准被处以两次严重书面警告处罚。
麻某某则声称未看过该“行政处罚条例”,厂方未提供该“行政处罚条例”向员工公示的证据。
仲裁:企业支付补偿金1000元
2004年6月28日,麻某某向龙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仲裁委作出裁决如下:一、深圳市某印刷厂支付麻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1000元;二、深圳市某印刷厂为麻某某补办,并按当地社会保险部门规定追缴;三、香港某印刷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深圳市某印刷厂、香港某印刷公司不服该裁决,起诉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焦点:不出车是否属严重违纪
一是麻某某的行为是否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行为,以及深圳市某印刷厂、香港某印刷公司是否应支付麻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二是没有办理社会保险的责任在谁。
深圳市某印刷厂、香港某印刷公司认为,麻某某在深圳市某印刷厂工作期间,屡屡犯错,被公司处以严重书面警告两次,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但其不知悔改,以致再次出错,按公司《人力资源及行政管理手册》第22条的相关规定予以解雇处理,属正当合法行为,无需支持任何补偿金;关于养老保险,是麻某某自己不愿参加,与其无关。
麻某某则认为,虽然其在工作中有过错,但在工作中偶尔出差错是在所难免的,且未给深圳市某印刷厂造成任何经济损失。其在深圳市某印刷厂上班时,受过两次处罚,虽然厂方声称有一个《人力资源及行政管理手册》,但该厂发给员工的《员工手册》并无其所谓的“22条”,对其处罚规定并不清楚。在该厂大约50名老送货员中,不超过4个人买养老保险,其实并非员工不想买养老保险,而是厂方并未给员工任何购买养老保险的通知。因此,深圳市某印刷厂、香港某印刷公司草率解雇员工,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1000元,并补办养老保险。
【裁判结果】
单位要支付补偿金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麻某某工作出错,厂方已作出处分,再次累计处罚予以辞退处理,显属过重。鉴于双方已解除了劳动合同,厂方应酌情支付麻某某经济补偿金为宜。对补办社会养老保险问题,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麻某某应另行向有关部门申请处理。
参照有关规定,判决:一、深圳市某印刷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麻某某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000元;二、香港某印刷公司应对该厂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深圳市某印刷厂、香港某印刷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深圳市某印刷厂、香港某印刷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深圳市某印刷厂与麻某某签有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厂方提交了公司制定的“行政处罚条例”,因麻某某称未看过该“条例”,而厂方未提供该“条例”向劳动者公示的证据,故其不能作为案件审理依据。麻某某于2003年两次工作中出错的违纪行为均发生在前一个劳动合同履行期内,已被警告。2004年6月24日,麻某某“不服从工作安排”,发生在后一劳动合同履行期内,该行为不属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厂方据此解除与麻某某的劳动合同,理由不足,不予支持。
鉴于麻某某未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可视为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厂方应当支付麻某某经济补偿金1000元。依照有关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话法官】
企业规章应让员工知晓
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者连续工作年限确定
记者:根据规定,在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解聘员工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蔡志满:在我市两级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解除后,劳动者追索经济补偿金的占很大比例,应当引起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高度重视。以下几种情形,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由用人单位提出,经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非因劳动者过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使劳动者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记者:经济补偿金具体按照什么标准计算?
蔡志满: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的规定,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是根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确定的,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满半年的按一年计,不满半年的发给半个月工资,月工资以劳动合同解除前三个月员工的月平均工资计算。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未依照上述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还可以请求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
记者: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蔡志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认定,一般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劳动者主观过错程度、损害后果、事后态度等因素认定。
企业规章不公示不能作为案件审理依据
记者:从本案的发生及法院的审判结果看,它对社会有什么借鉴意义?
蔡志满:第一、用人单位在对违纪员工进行处理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改变粗暴管理模式,与人为善,避免激化矛盾。
第二、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依据自行制定的规章制度辞退劳动者的,该规章制度必须通过民主程序制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否则,该规章制度不能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用人单位应特别注意。
第三、劳动者月平均工资特别是劳动争议发生前三个月的平均工资额以及工作年限是计算经济补偿金的重要依据。用人单位应建立科学的薪酬体系和发放制度,尽可能通过银行等第三方代为支付,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的应由劳动者领款时在工资条或其他凭证上签字确认,并妥善保管支付凭证等。劳动者对工卡、工资条等足以证明工资数额、工作年限的证据也应妥善保存。
第四、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超出该期限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这就要求劳动争议当事人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
【法官信箱】
集体合同如何帮助劳动者维权
问:我是一公司工会干部,请问什么叫集体合同?它在维护劳动者权益方面起什么作用?它在什么情况下才发生法律效力?
答:集体合同是工会组织或劳动关系中的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经过协商谈判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的书面协议。
其主要特征是:集体合同制度允许个体劳动者团结起来成立自己的团体,由具备与用人单位相抗衡能力的劳动者团体(一般情况下是工会)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谈判。签订集体合同,在不低于劳动法所确定的全国最低劳动标准的前提下,根据本行业、本区域、本单位的具体情况确定本行业、本区域、本单位在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方面的最低劳动标准,从而一定程度上限制用人单位和个体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的契约自由,防止个体劳动者的权益受到用人单位的侵害。它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一条有效途径。实行这一制度,可以有效减少劳动争议纠纷的发生。
根据法律规定,集体合同要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经审查无异议才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