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次专业人才引进绿色通道申请材料
(一)《市在职人才引进呈报表》
此表在人才引进系统填报信息并提交成功后自动生成,表中所填内容须真实准确,拟引进 人员在“本人承诺”处签名。
单位申办的,由在深工作单位和呈报单位的法人代表(负责人)和人事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个人申办的,由人才引进代理机构的法人代表(负责人)、人事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已婚人员的配偶和子女信息须如实填写,在申请人或其配偶入户深圳时,公安部门会核对已有信息。
(二)《深圳市在职人才引进审查表》
此表在人才引进系统填报信息并提交成功后自动生成,在户籍地有正式工作关系及完整人事档案的,需由调出单位及调出审批(主管)单位的法人代表(负责人)、人事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此表一式三份,一份存入原工作单位,一份存入个人档案,一份报送市人力资源保障局。
(三)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证书(验原件、留复印件)
(四)学历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五)本人及配偶户口簿、身份证(不验原件,收复印件)
1.户口簿(收首页及相关人员信息页复印件,复印同一张纸上);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在A4纸的同一面上)。
2. 属集体户且无法取出原件的,须提供集体户口簿中相应户口页复印件(须加盖公安部门公章),或提供其户籍地所在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身份证号码曾有变更的(正常升位的除外),须提供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户籍证明须说明出现两个不同身份证号的原因、变更时间,并须明确一个有效身份证号。
4.如配偶为外籍或者香港、澳门、台湾人士,须提供配偶的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不验原件,收复印件)。
(六)随迁子女证明材料
根据我市子女随迁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在申办人才引进业务时申请子女随迁:
1.本人生育且抚养权归属本人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大中专院校在校生除外);
2.随迁子女需与本人在同一户口本上,且同为城镇户籍或同为农业户籍;
具备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技师及以上职业等级资格且申请人与随迁子女户口性质一致的(同为城镇户籍或同为农业户籍),可申请办理异地随迁。
3.本人不存在超生情况的。
材料要求:
1.所有随迁子女均须提供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将首页及相关人员信息页复印在同一张纸上)。
2.异地随迁子女的,须提供随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七)婚姻及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1.已婚(指初婚)、复婚、再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以及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或离婚调解书)。(不验原件,收复印件)
2.本人或配偶已孕或已生育的须提供《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有效期12个月。(详见附件1《深圳市人才引进计划生育审核须知》)
(八)人事档案
办理调干及调工的,人力资源部门需审核人事档案。
办理招工的,人力资源部门不需审核档案,但如因学历、身份证、姓名及工作经历等需通过档案进一步核实的,须提供相关学籍档案或人事档案。
有人事档案保管权的用人单位可自行商调档案。无人事档案保管权的用人单位,如选择代理机构代办,由代理机构商调档案;如用人单位直接申办,须委托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保管机构代为商调档案。在办理过程中,须严格遵守人事档案纪律,保证人事档案的完整和真实。
申请人办理人才引进业务时,应如实申报本人调出单位和档案情况(干部档案或工人档案,下同)。有人事档案的,需在申请人才引进时一并办理人事档案商调手续。申请人未如实申报人事档案情况或未按规定办理人事档案商调手续的,相关责任后果由其本人承担。
(九)《深圳市在职人才引进信息校核表》(收复印件 )
此表在人才引进系统填报信息并提交成功后自动生成,本人及呈报单位须认真校核填报信息,并按要求签字确认。
特别说明:
1.申请人需在我市人才引进定点体检医院进行体检,体检结果由体检医院上传至人才引进系统,申请人无需提交纸质体检表。体检事项详见附件6关于印发《深圳市拟引进市外人员体检标准(试行)》的通知(深卫人发〔2013〕55号)。
2. 除上述材料外,人力资 源部门在审核材料时需进一步审核其它材料的,需按要求另行提交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