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
窗口办事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向市人才园服务大厅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受理机构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予以受理,受理机构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受理单》;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需补正内容,并出具一次性告知书,补正后予以受理;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不具备申请条件的,受理机构要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由受理机构出具加盖行政许可专用印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自接收纸质材料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或用人单位。
3.审查
提交材料核验后,决定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申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均需核验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原件、工作资历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体检证明、最高学位证书证明等原件。
4.办理结果
申请人凭受理回执到办理窗口领取《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
网上办事流程网上办理流程图
1.申请
用人单位登录系统,在线提交申请信息,并提供相关电子材料。委托专门服务机构现场提交材料的,需在线登记专门服务机构名称、合法登记证明(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会保险登记证或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等)经办人姓名、身份证件、联系电话等,并现场提交用人单位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受理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网上提交的材料进行预审。申请人应当在入境后15日内提出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以下简称《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材料不齐全、内容不规范的,受理机构应当一次性在线告知需补正材料;材料齐全、内容规范的,在线通知或预约现场提交材料。
2.受理
受理机构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予以受理,受理机构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受理单》;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需补正内容,并出具一次性告知书,补正后予以受理;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不具备申请条件的,受理机构要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由受理机构出具加盖行政许可专用印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自接收纸质材料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或用人单位。
3.审查
提交材料核验后,决定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申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均需核验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原件、工作资历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体检证明、最高学位证书证明等原件。
4.办理结果
申请人凭受理回执到办理窗口领取《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
审查流程:提交材料核验后,决定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申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均需核验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原件、工作资历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体检证明、最高学位证书证明等原件。
申请流程:用人单位登录系统,在线提交申请信息,并提供相关电子材料。委托专门服务机构现场提交材料的,需在线登记专门服务机构名称、合法登记证明(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会保险登记证或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等)经办人姓名、身份证件、联系电话等,并现场提交用人单位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受理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网上提交的材料进行预审。申请人应当在入境后15日内提出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以下简称《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材料不齐全、内容不规范的,受理机构应当一次性在线告知需补正材料;材料齐全、内容规范的,在线通知或预约现场提交材料。
咨询、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1.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咨询和审批进程查询。
咨询电话:0755-12333、0755-88123456
查询网址:http://fwp.safea.gov.cn/
2.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投诉。
投诉电话:0755-12333、0755-88123456
投诉网址:http://www.szhrss.gov.cn/
3.申请人对本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8005号深圳市人才园,电话:0755-12333;
行政诉讼: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深盐路2088号,0755-12368、0755-25228750、0755-25228778
主管部门:深圳市外国专家局
实施机关:深圳市外国专家局 权责划分(市)受理、审查、办证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七条
(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93项、第443项
(5)国务院审改办《关于整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事项意见的函》(审改办函〔2015〕95号);全文
备注说明文件: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