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化调整计生证明申请材料
《市计划生育证明管理办法》修订后发布实施
哪些人需办理计生证明?可以去哪里办?需要带什么材料?修订后《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对上述问题做了明确规定。
据了解,自2017年11月12日起,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不再办理人才引进、少儿医保参保、积分入户、随迁入户、销售或租赁保障性住房等5类事项的计划生育证明。各相关部门对申请办理以上5类事项的人员不再要求提交计划生育证明,不再对其进行计划生育情况审核。
因此,根据有关规定,《管理办法》将应当办理《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的对象确定为:
①办理录(聘)用、调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
②办理生育保险确认手续的人员;
③办理收养手续的人员;
④、法规、规章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市民可以去哪些机构办理计生证明?
《管理办法》规定:
①本市户籍人员的计生证明由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街道计生工作机构负责办理;
②非本市户籍人员的计生证明由其现居住地的街道计生工作机构负责办理;
③因生育保险确认手续需要办理计生证明的,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可以将该事项委托社区工作站办理。
《管理办法》还对办理计生证明的申请材料进行了调整和简化,如不再要求提供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或者《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明确了可以免交户口本的情形和需要提交的替代资料,进一步细化了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形不同分别需要提交的材料等。
需要提醒的是,申请人如果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的,其信息将被录入“计划生育证明问题名单库”,自录入名单库之日起1年内,不再受理其办理《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的申请。
申请材料更为简化
全面二孩实施以来,生育政策有了重大调整,对计划生育管理的方式也发生了改变。根据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管理办法》对原《管理规定》要求的申请材料进行了调整和简化,主要包括:
①不再要求提供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或者《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②女方为49周岁以下的已婚人员,不再要求提供近3个月本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现居住地(未居住深圳)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查环查孕证明;
③明确了可以免交户口本的情形和需要提交的替代资料;
④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怀孕或生育子女的,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提交另一方的相关材料;
⑤进一步细化了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形不同分别需要提交的材料;
⑥对于办理生育保险确认手续的人员,进一步简化了其所需要提交的材料。
计生证明由社区工作站办理
在办理机构方面,《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为:
本市户籍人员的计生证明,由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街道计生工作机构负责办理;
非本市户籍人员的计生证明由其现居住地的街道计生工作机构负责办理。
同时考虑到办理生育保险确认手续的人员之前已经办理过生育登记或者再生育审批,这些人员的计划生育信息基本清晰,该类人员数量也比较大,且原《管理规定》就规定该类人员在社区工作站办理,因此《管理办法》规定因生育保险确认手续需要办理计生证明的,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可以将该事项交由社区工作站办理。
《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为办理生育保险确认手续而出具的计生证明仅对本孕次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