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四届四次会议修改并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施行。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广泛宣传,严格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情况,请及时报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临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0年7月1日
临汾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社会效益,支持职工改善住房条件,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银发〔1998〕190号)、《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住房公积金执行情况检查及风险隐患排查的通知>的通知》(晋建金函〔2018〕799号)和《山西省住房公积金业务指引》(晋建金字〔2014〕29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是指由临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运用归集的住房公积金,按有关规定,委托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和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而发放的政策性住房贷款。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行“先缴后贷,有效担保,一次整借,按期偿还”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的受委托银行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市中心委托的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