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深圳市公积金中心于7月8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等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原缴存、提取进行了补充和完善,明确新入职职工缴存基数的认定规则、规范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清理方式、增设其他住房消费提取业务的提取条件、设置异地购房提取业务办理条件、明确限制单位或者职工通过自助渠道办理业务的相关情形等。
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职工缴存基数适用于整个公积金年度
根据现行公积金缴存政策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其中,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深圳市公积金中心在公积金缴存制度实施过程中发现,单位和职工往往对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职工的缴存基数认定存在争议。为了更好地解决争议,明确这两类职工的缴存基数标准,此次新规拟对两类职工的缴存基数认定进行统一,明确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参加工作第二个月的工资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单位发放工资当月的工资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该缴存基数的适用期间为整个住房公积金年度。
职工办理异地购房提取业务时或需提供佐证材料
近年来,部分缴存职工通过伪造异地购房材料骗提公积金的情况时有发生。此次新规明确,职工申请办理异地购房提取业务时,公积金中心无法核查确认其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的,可以要求职工补充提供相关辅助证明材料,或者通过数据共享、信函等方式向异地相关部门核实购房真实性后予以受理。
深圳市公积金中心提醒,职工家庭在本市范围外购房,但是在深圳无房产的,仍然可以通过各自助服务渠道全程在线办理租房提取业务,每月可提取月缴存额的65%支付房租。
办理其他住房消费提取须在深有房
根据现行公积金提取政策规定,职工不满足购房提取、还贷提取、租房提取条件的,每月可以申请提取月缴存额的40%,用于支付物业费等其他住房消费。
为进一步规范其他住房消费提取行为,此次新规拟明确职工需在本市范围内有住房(含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或保障性住房)的前提条件,提取额度和提取方式都不作调整。职工无需提供相关房产证明材料,由深圳市公积金中心通过政务数据信息共享对职工本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本市房产信息进行自动核查,核查通过的即可办理其他住房消费提取。
深圳市公积金中心提醒,职工发生住房消费的,可以按照规定办理购房提取、租房提取、还贷提取和其他住房消费提取业务。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无住房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办理租房提取业务。职工及其家庭成员有住房,且符合《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相关条件的,可申请办理购房提取和还贷提取业务。
零余额账户符合相关条件的或将被销户
部分离深职工的公积金账户长期处于不再缴存和使用状态,新规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公积金中心集中封存户满2年,近2年内未发生过缴存、提取的行为,且账户余额为零,公积金中心可以对该类账户进行销户。
为保障职工的权益,对账户销户前,深圳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对销户有关事宜进行公告,公告期6个月。职工对公积金中心的销户处理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期限届满前向公积金中心提出异议申请。公告期满,职工未提出异议申请并且职工公积金账户仍然维持原状的,公积金中心可以对该账户进行销户。
此外,违规提取公积金将限制使用自助服务渠道。对存在不按规定办理缴存业务、协助职工骗提套取公积金等行为的单位,或者不按规定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的职工进行渠道使用限制,违规行为一经发现,深圳市公积金中心将限制该单位或者职工在自助渠道办理相关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