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关于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 :2023-10-26 来源: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浏览 :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关于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深建规〔2023〕11号 申请人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户籍所在区住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审核、配租和监督管理。轮候期间,申请人户籍在市内跨区迁移的,由户籍迁入区住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轮候信息变更、配租和监督管理。放弃选房行为达到三次的,应当退出轮候册。在签订租赁合同时签订退房协议,并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三个月以内腾退原承租住房。在本市拥有自有住房需要延期腾退的,用人单位可以向住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腾退公共租赁住房,腾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自有住房交付使用之日起四个月,腾退期间的租金按照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