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什么是城镇化率?
答:城镇化指伴随工业化的发展,非农产业向城镇聚集,农村人口向城镇集中的过程,是世界各国工业化进程中必然经历的历史阶段。城镇化率是指一个国家(地区)城镇的常住人口占该国家(地区)总人口的比例,是衡量城镇化水平高低,反映城镇化进程的一个重要指标。
问:数据是如何统计的?
答:统计部门常规就业统计包括以下两种:
一是力调查制度。该项调查制度是以住户为调查对象的抽样调查,调查范围为全国31个省(区、市)的城镇和乡村地域,样本覆盖全国2800多个县(区),调查内容包括家庭信息、个人信息、工作情况和无工作情况等,全国就业人数、城镇调查失业率等指标就来自此项调查。
二是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该项调查制度是以法人单位为调查对象的统计调查,包括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统计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统计两个部分,工资和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数等就来自这项调查。
此外,通过人口普查、经济普查等也可获取部分就业信息。
问:就业方面的数据应该怎么查找?
答: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就业数据有以下查找途径:
1.《中国统计年鉴》“就业和工资”章,其中有“就业基本情况”、“按三次产业分就业人员数”、“分地区就业人员数”等;
2.《中国人口和就业统计年鉴》其中主要是劳动力调查反映的就业失业各类结构数据有关情况;
3.《中国劳动统计年鉴》,除了劳动力调查资料外,更为详尽地反映了劳动工资统计报表汇总得出的城镇单位范围(包括国有单位、城镇集体单位和其他单位)的就业情况。同时,国家统计局数据发布库年度数据中也会公布上述部分指标数据。
问:“从业人员”和“就业人员”有何区别?
答:“从业人员”和“就业人员”在统计上没有区别。“从业人员”主要从微观角度反映单位用工状况。“就业人员”是从宏观角度反映全社会就业状况。因此,在反映某个单位用工状况时使用“单位从业人员”指标,反映全社会就业状况时使用“就业人员”指标。
问:什么是调查失业率?
答:调查失业率是根据抽样调查方法得到的失业人口占就业人口与失业人口之和的百分比。其中,就业人口是指为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利润,在调查参考周内从事了1小时(含1小时)以上劳动的人;或由于在职学习、休假等原因在调查参考周内暂时未工作的人;或由于停工、单位不景气等原因临时未工作的人。失业人口是指当前没有工作,近期积极寻找工作,如有合适的工作能够很快开始工作的人。
问:工资组成部分的依据是什么?平均工资如何计算?
答:计算工资组成是依据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令第一号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具体内容参见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统计法规之“统计行政法规”栏目。随着经济发展和分配形式的多样化,国家统计局随后也发布了一些补充规定,但一直遵循《工资总额组成规定》的主要精神和基本原则。
根据该规定,工资总额是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内(季度或年度)直接支付给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等个人缴纳部分,以及房费、水电费等。平均工资是指单位从业人员在一定时期内平均每人所得的工资额,计算公式为:
问:年度平均工资数据什么时候发布?是否发布月平均工资?
答: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据每年在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发布,一般于当年5月份发布上一年度平均工资数据。
平均工资详细数据,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货币工资指数”“分地区分行业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等数据发布在《中国统计年鉴》《中国人口和就业统计年鉴》和《中国劳动统计年鉴》上。
国家统计局不发布月平均工资。如果计算月平均工资或日工资、小时工资等,可按人社部2008年下发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进行计算。
问:“职工平均货币工资”“职工平均工资”与“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是否一样?
答:在计算平均工资指数的时候会用到“平均货币工资”与“平均实际工资”,主要是为了对指数进行区分,前者是用当年的平均工资与上年直接进行比较计算出的增长率,而后者则是在此基础上,扣除当年城镇物价指数后的实际增长率。具体指标可在《中国统计年鉴》查看。
“职工平均工资”和“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是两个不同的统计指标,区别在于统计范围不同,但工资的内涵是相同的。
在1999年国有企业实行减人增效、下岗分流后,职工分为在岗职工和下岗职工(离开原单位仍保留),下岗职工后来进入再就业中心并逐渐与原单位脱离,统计上只统计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因此,职工下岗分流前,统计指标为“职工平均工资”;职工下岗分流后,统计指标改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问:“交通补贴”“防暑降温费”是否应计入工资总额?
答:随着工资改革,物业费和取暖费等相关费用随职工个人工资发放,同时还有公车改革补贴随工资发放。按照《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规定,公车改革补贴、物业费和取暖费均已计入工资总额统计。
具体到防暑降温费,需要看地方人社部门规定的具体标准,在标准之内的,属于保险福利费用性质,不应包含在工资总额内;超出规定标准的,就不属于福利性质而是报酬性质了,应该算在工资总额内。各地的具体标准请咨询当地的人社部门。
问:“补充、补充保险及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等”是否计入工资总额统计?
答:根据《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02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2002〕20号)规定,单位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暂不做工资总额统计,其他各种性质为劳动报酬的商业性保险应计入工资总额统计。“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属于补充养老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的统计口径一样,所以,单位缴纳的部分不作为工资总额统计,但是个人扣缴的部分应计入工资总额。
问:“部门发放的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补助金或生育津贴等”是否计入工资总额统计?
答:根据《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由社保部门发放的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补助金不计入工资总额。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领取的生育津贴或由本单位发放的产假工资应计入工资总额统计。
问:“讲课费”是否计入工资总额统计?
答:根据《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04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2004〕48号)规定,各单位发给本单位从业人员或在岗职工的讲课费均应统计为劳动报酬或工资总额。
需要指出的是,教师领取的课酬(即讲课费)是其完成本职工作所获得的由本单位发放的劳动报酬,在本质上属于个人的计时(或绩效)工资,因此应作为工资总额统计。而1990年《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不列入工资总额统计范围的“讲课费”,是指本人由于在外单位讲课而获得的由外单位发放的报酬,或者某单位发放给不属于本单位从业人员的讲课费等。
问:“员工到异地工作发放的差旅补助或异地安置费等”是否计入工资总额统计?
答:根据《劳动统计报表制度》规定,工资总额是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单位员工到异地工作而发放的差旅补助或异地安置费等,是因异地工作而产生的费用,不纳入工资总额统计。
需要指出的是,单位按月发放并可由个人自由支配的住房补贴、电话补贴、伙食补贴等均应计入工资总额统计。
问:“休假工资”是否计入工资总额统计?
答: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国家统计局1号令)规定指出: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其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含根据国家、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因此,休假期间单位发放的工资报酬应计入工资总额统计。
问:“股权激励”“股票期权收入”“入股分红”是否应计入工资总额?
答:根据《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规定,发放给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各种股权激励、股票期权收入、入股分红等均不计入工资总额统计。
问:执业类资格证书补贴是否属于工资总额的一部分?
答:如果您的工作单位有关于执业资格证书的补贴规定,并按照相关规定给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员工发放相应补贴,则该费用属于“津贴和补贴”中的岗位津贴,应计入工资总额统计。如果单位没有发放该补贴,则不应计入工资总额。
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房费、水费、电费、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基金个人缴纳部分等,单位缴纳部分不计入。
平均工资是指单位就业人员在一定时期内平均每人所得的货币工资额。它表明一定时期单位就业人员工资收入的高低程度,是反映单位就业人员工资水平的主要指标。计算公式为:平均工资=报告期就业人员工资总额/报告期就业人员平均人数。
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据每年在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发布,一般于当年5月份发布上一年度平均工资数据。平均工资详细数据,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货币工资指数”、“分地区分行业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等数据在《中国统计年鉴》(10月份左右出版)、《中国人口和就业统计年鉴》(12月份左右出版)和《中国劳动统计年鉴》(12月份左右出版)上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