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国营、地方国营、合作社营、公私合营、私营企业、事业及机关、团体、所有计划、统计、会计有关工资总额的计算,均以本规定为依据.
二、工资总额包括在册与非在册人员的全部工资.
三、凡企业、事业、机关、团体以货币形式或实物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工作报酬,及根据立法规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性质的津贴,不问经费来源,均应计算在工资总额内.
在企业、事业、机关、团体中使用自己的工具,牲畜及其他生产资料工作的职工,工资总额仅包括其本人的报酬,不包括使用其工具、牲畜及其它生产资料的费用.
四、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的统计报告中,报告月(季、年)的工资总额应包括职工在报告月(季、年)完成工作的全部工资,即应该包括应付未付的工资,不包括预付及补发工资.凡预付的工资应计入应发月(季、年)的工资总额内,补发的工资,则在季、年报表中加以调整.
五、工资总额的组成:
(1)对已做的工作按工资标准支付的计时工资;
(2)对已做的工作按计件单价(包括累进制的累进单价)支付的计件工资;
(3)由于工作条件变更(原材料不符合要求、加工过程复杂、工具和设备不良等)而发给计件工人的工资津贴;
(4)计件工人从事低于其技术等级的工作未达到原工资率的工资;
(5)包工工资;
(6)不采用上列工资制度,而用营业提成办法所支付的报酬;
(7)各种经常性的奖金(如完成与超额完成计划、节约原材料、燃料、电力、提高质量及无事故等奖金);
(8)加班加点津贴(包括节日、假日加班);
(9)夜班津贴;
(10)非因工人过失而产生废品时的工资;
(11)非因工人过失而机器设备停工时间的工资;
(12)由于工作条件困难(工作有害健康、繁重、危险等)而发给的津贴;
(13)节日值班津贴;
(14)技术津贴;
(15)支给兼任工长(班、组长)者的津贴;
(16)支给生产中教学徒者的津贴;
(17)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的报酬;
(18)地区津贴;
(19)在工作中女工哺育婴儿时间的工资;
(20)执行国家和社会义务时的工资;
(21)未成年工优待工作时间的工资;
(22)职工调动期间的工资;
(23)定期休假的工资;
(24)支给派出学习但仍算本单位编制内的工作人员的工资;
(25)其他工资性质的津贴(如伙食津贴、房贴、水电贴、煤贴等);
(26)解雇金.
六、工资总额不包括下列各项:
(1)支付给创造发明、技术改进、合理化建议、劳动竞赛、各种模范等一次性的奖金;
(2)工资附加费、国家机关、团体的福利费.但由工资附加费开支的工会、劳保、福利、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应分别包括在支付单位的工资总额内;
(3)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如特殊工作服、口罩、手套、解毒剂、通风设备及各种安全设备支出).
(4)出差费;
(5)调动工作的旅费与调动工作地区的安家费;
(6)实习学生的津贴.
七、中央各主管部门必要时得依据本规定及各该部门的具体情况分别拟制定补充规定,报国家统计局批准施行.
八、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届时原由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一九五一年三月七日颁发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即行废止.
附: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暂行规定的几点说明
一九五一年三月七日原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颁发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施行以来,对工资总额的计算曾起了统一的作用,有利于计划、统计、会计工作的进行.但由于几年来工作的发展,此项规定业已不能满足需要,有重新加以规定的必要.故由本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草拟本规定,呈请国务院批准颁发施行.
本规定较原规定有下列变动:(一)原规定实施范围只限于公、私营企业,本规定则适用于国民经济及文教、政府各部门,至于未加列举的单位,如党派组织、人民团体也适用此规定.(二)本规定工资总额中包括原规定未列的"非在册人员的工资"、"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的报酬"、"解雇金"等项,对某些项目,亦已根据现有情况作出更明确的规定.(三)原规定中对于基本工资及辅助工资曾加划分.鉴于工资总额组成各项内容,尚可根据不同需要作出其他分类,而划分基本工资及辅助工资仅为其中之一,故未列入本规定中,但此项分类各单位又颇为需要,特将其说明于后,项目的划分较原规定有较大变动.
本规定第二、三条指出各单位的工资总额应包括该单位为了完成某种工作而支付给职工的全部报酬.凡由该单位支付给全部职工(无论是否在册)的工资都应包括在内、军工、民工、临时工的工资亦应包括在内.在项目上应该包括所有工资性质的支付,不论其经费来源、支付形式(实物、货币等)、支付文件的种类(支付单收据、合同等)、计划或现行法令是否规定等情况,都应包括在工资总额内.
本规定第五条列举了工资总额组成的项目.由于目前各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相当复杂,工作发展不平衡,全国的工资制度和工资立法尚待进一步统一,故本规定只列举了一般性的项目,有些个别项目则未一一列举,而所列举出的项目,也并非各单位均有,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填列,有些正在整顿并准备废除的项目,如考勤奖、事假折薪等,本规定虽未列举,但在未取消前,亦应计入工资总额内.有的单位由于工作条件限制,对有些列举的项目一时难以分列,或无必要分列者,则不必分列,随着工作的进展,工资支付办法逐渐健全以后,再加改进.本条有关各项,有些单位目前并不存在,且无必要建立者,不得借此增加工资支出,如确属工作需要者,须经政府批准后始得建立.
本规定第六条指出了工资总额中不包括的项目,这是因为我们国家的国民收入分配给劳动者的部分,不仅限于工资,而且尚有工资附加费(即劳动保险基金、工会经费、医药卫生补助金、福利补助金、企业直接支付的劳动保险费用等),国家机关的福利费及各种一次性奖金等等,这些也都减免了职工的个人支出,提高了职工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水平,但由于这部分与工资分配原则是有所区别的,故不计入工资总额内.对于有些尚未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事业及机关直接支付给职工的病、伤、产假工资因是属于福利性质,原不应与工资混淆,但由于目前在实际计算中难以截然划分,故暂可计入工资总额中.至于在具体工作中,如对有些项目的性质不易区别,或一时难以确定者,应该呈请上级机关解决.
关于基本工资与辅助工资可下列原则划分:
(1)基本工资系指职工因为把一定时间的劳动消耗在工作上而得到的工资,本规定第五条第一项到十七项即为基本工资.
(2)辅助工资系批根据法令规定支付给职工的非工作时间的工资,津贴和社会服务的开支,本规定第五条第十八项至二十六项即为辅助工资.
本规定第五条未加列举的项目,以及将来可能增加的项目,也可依照此项原则加以划分.
至于在册与非在册人员的划分及平均工资的计算问题,应按本局制定和批准的统计表报规定办理.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
(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
一、关于工资总额的计算
工资总额的计算原则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二、关于奖金的范围
(一)生产(业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
(二)节约奖包括各种动力、燃料、原材料等节约奖。
(三)劳动竞赛奖包括发给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的各种奖金和实物奖励。
(四)其他奖金包括从兼课酬金和业余卫生服务收入提成中支付的奖金等。
三、关于津贴和补贴的范围
(一)津贴。包括:
1、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具体有:高空津贴、井下津贴、流动施工津贴、野外工作津贴、林区津贴、高温作业临时补贴、海岛津贴、艰苦气象台(站)津贴、微波站津贴、高原地区临时补贴、冷库低温津贴、基层审计人员外勤工作补贴、邮电人员外勤津贴、夜班津贴、中班津贴、班(组)长津贴、学校班主任津贴、三种艺术(舞蹈、武功、音乐)人员工种补贴、运动队班(队)干部驻队补贴、公安干警值勤岗位津贴、环卫人员岗位津贴、广播电视天线岗位津贴、盐业岗位津贴、废品回收人员岗位津贴、殡葬特殊行业津贴、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岗位津贴、环境监测津贴、收容遣送岗位津贴等。
2、保健性津贴。具体有:卫生防疫津贴、医疗卫生津贴、科技保健津贴、各种社会福利院职工特殊保健津贴等。
3、技术性津贴。具体有:特殊教师补贴、科研津贴、工人技术津贴、中药老药工技术津贴、特殊津贴等。
4、年功性津贴。具体有:工龄津贴、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等。
5、其他津贴。具体有:直接支付给个人的伙食津贴(火车司机和乘务员的乘务津贴、航行和空勤人员伙食津贴、水产捕描捞人员伙食津贴、专业车队汽车司机行车津贴、体育运动员和教练员伙食补助费、少数民族伙食津贴、小伙食单位补贴等)、合同制职工的工资性补贴以及书报费等。
(二)补贴。包括:
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如肉类等价格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粮价补贴、煤价补贴、房贴、水电贴等。
四、关于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的范围
(一)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具体有: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医疗卫生费或公费医疗费用、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集体福利事业补贴、工会文教费、集体福利费、探亲路费、冬季取暖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以及洗理费等。
(二)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具体有:工作服、手套等劳保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一九六三年七月十九日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五、关于标准工资(基本工资、下同)和非标准工资(辅助工资,下同)的定义
(一)标准工资是指按规定的工资标准计算的工资(包括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和工龄津贴)。
(二)非标准工资是指标准工资以外的各种工资。
六、奖金范围内的节约奖、从兼课酬金和医疗卫生服务收入提成中支付的奖金及津贴和补贴范围内的各种价格补贴,在统计报表中单列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