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女职工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一条、《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市女职工产假假期规定如下: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另,《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
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向区人力资源部门(新区社会建设部门)投诉、举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