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答:(一)重新的(失业人员参加工伤、养老或失业保险之一者即视为重新就业);(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待遇的;(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工作达到规定次数的;(六)、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答:用人单位弄虚作假,为不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办理失业保险参保手续,尚未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由市机构按违规参保人数对用人单位和违规参保人处以每人五千元的罚款;已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对用人单位和违规参保人处以已支付失业保险待遇五倍的罚款。用人单位弄虚作假的,对违规参保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依法负连带责任。市社保机构应当将用人单位的违规情况向社会公开,并纳入企业诚信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