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维护员工获得报酬的权利,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解读] 本条是关于本条例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本条例的立法宗旨是:维护员工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工资支付行为。
维护员工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是本条例的首要立法宗旨。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是《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的的基本权利,只要劳动者付出了有效的劳动,就有权取得劳动报酬,国家和地方的劳动立法,应体现维护员工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的宗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在劳动执法和劳动司法过程中,都应体现维护员工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的宗旨。
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是为了实现维护员工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的首要立法宗旨,也是本条例的立法宗旨之一。
本条例的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深圳市实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劳动法这一法律部门的基本法,是本条例的主要立法依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如《工会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也是本条例的立法依据之一。
结合深圳市实际,也是本条例的立法依据之一。深圳经济特区是我国最早的经济特区,是我国改革开放的试验田,许多方面,包括有关立法,都走在全国前面。本条例结合深圳市的实际情况,有些规定,在全国是个首创,比如关于“标准工资”的规定。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的员工。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依照本条例执行,但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等除外。
[解读] 本条是关于本条例适用范围的规定。
本条是从地域范围和适用对象来规定本条例的适用范围的。
本市行政区域,既包括深圳经济特区内的福田、罗湖、南山、盐田四区,也包非经济特区的宝安区和龙岗区。
企业,包括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等。
个体经济组织,一般是指雇工在7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
其他经济组织,一般是指民办非企业单位,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办职业中心等。
国家机关,一般是指人大及其常委会、政府及其工作机构、法院及检察院等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
事业单位,一般是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出版、学校、科研机构、医药卫生等社会服务组织。
社会团体,一般是指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等社会组织。
员工,泛指年满16周岁,具有劳动能力的自然人,包括我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员工,作为本条例的适用对象是有条件的。只有单位与员工之间建立的是劳动关系时,才适用本条例,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或者支付给员工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工资:
(一)社会保险费;(二)劳动保护费;(三)福利费;(四)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五)计划生育费;(六)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
[解读] 本条是关于工资的定义及其范围的规定,
本条对工资定义和范围的规定与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规定是基本一致的。
工资是劳动报酬,非劳动报酬不属于工资,如 社会保险费、劳动保护费、福利费、计划生育费等费用不属于工资的范围;工资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劳动报酬,非货币形式支付的劳动报酬,如给付的物品,不属于工资的范围。
工资由国家规定或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一)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 (二)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三)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四)运动员体育津贴。
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一)实行超额累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二)按工会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三)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一)生产奖;(二)节约奖;(三)劳动竞赛奖;(四)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 (五)其他奖金。
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一)津贴。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及其他津贴。(二)物价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
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包括平日加点工资、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等。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二)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工资不包括的项目: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或者支付给员工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工资: (一)社会保险费;(二)劳动保护费;(三)福利费;(四)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五)计划生育费;(六)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标准工资,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应得的劳动报酬,但不包括下列各项:
(一)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劳动报酬,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年底双薪以及按照季度、半年、年结算的业务提成等;(二)无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如一次性的奖金、津贴、补贴等;用人单位支付给员工的标准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
[解读] 本条是关于标准工资的定义、范围及其支付的规定。
对标准工资的定义及其规定,可以说是深圳的首创。虽然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曾对标准工资(当时的称谓也叫基本工资)有过规定和定义,但定义不够明确具体。
本条对标准工资的定义作了明确的界定:标准工资是员工正常工作时间提供正常劳动应得的劳动报酬。非正常工作时间,如加班时间,所得的劳动报酬不属于标准工资的范围;非提供正常劳动,如正常工作时间内有停工和事假,其所得的工资不是标准工资。除此之外,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劳动报酬,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年底双薪以及按照季度、半年、年结算的业务提成等;无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如一次性的奖金、津贴、补贴等不属于标准工资的范围。
标准工资的支付: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最低工资,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伙食补贴等工资或费用。
一般地,标准工资,大于或等于最低工资,小于或等于工资。
标准工资是计算加班工资、假期工资、特殊情况下的工资的依据(后面详解)
得注意的是,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劳动报酬,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年底双薪以及按照季度、半年、年结算的业务提成等;无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如一次性的奖金、津贴、补贴等,虽然不属于标准工资的范围,但属于工资的范围。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
第六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等非货币形式支付。
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月向员工支付一次工资。
[解读]本两条是关于工资支付制度和工资保障制度的规定。
用人单位支付员工工资应遵守按时支付原则和足额支付原则,不得无故拖欠或者克扣员工工资。按时支付包括按法定时间支付和约定时间支付;足额支付包括法定和约定的各项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用人单位支付员工工资还应遵守现金支付原则和按月支付原则,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非货币形式支付。实行月薪制的员工,工资必须按月发放,至少每月向员工支付一次工资。但实行小时工资制、日工资制、周工资制的单位,工资也可以按日或按周发放。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工商、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做好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
[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条例的监督检查及政府有关部门对本条例的监督检查的规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国家统一管理劳动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执行劳动力管理、职工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等法律、政策的情况进行监察检查。
公安、工商、建设等有关部门对用人单位执行各项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也有相应的监督检查权。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通过集体协商或者其他民主方式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向本单位全体员工公布。
[解读]本条是关于工资支付制度的制定程序及公示方式的规定。
工资支付制度是指工资的具体发放办法的规定,是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用人单位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可通过集体协商或者其他民主方式制定。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与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就双方需要协商解决的问题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进行协商约定。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未建立工会的,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并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指派。
其他民主方式制定,通常是指由双方代表共同协商起草,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通过。
工资支付制度制定通过后,还应当向全体员工公布,让全体员工知道。公布可通过张贴公告或每个员工发放《员工手册》等方式。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与员工约定工资及其支付周期、支付日等内容。
[解读]本条是关于工资支付制度的内容的规定。工资支付制度的内容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方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的工资应包括标准工资、加班工资、津贴和补贴、奖金、试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等。
用人单位与员工应当约定工资支付周期。工资支付周期是指每次支付工资的时间间隔。实行年、月、周薪制的,其工资支付周期分别为一年、一月、一周。一个人的工资可能有多个周期,如月工资的支付周期为月,季度奖、年终奖的周期则为一个季度和一年。
用人单位与员工应当约定工资支付日。工资支付日,是指工资的发放日期。
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
第十条 实行年薪制或者按照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应当每月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部分工资。
加班工资支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解读]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是关于年薪制、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等工资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情况应如何发放员工工资。
由于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为保证员工日常工作生活需要,本条例强制规定:实行年薪制或者按照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应当每月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部分工资。除按规定预付的部分工资外,余下的工资可以按约定的支付周期支付。实行年薪制或者按照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企业,如果每月不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部分工资,则属于违法情况。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加班工资支付周期的规定。无论工资支付周期是不满一个月还是超过一个月,但加班工资的支付周期都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一条 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工资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一个月;工资支付周期在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六个月。
工资支付日遇法定休假节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之前的工作日支付。
[解读]本条第一款是关于工资支付日如何约定的规定。
工资支付日,是指工资的发放日期。《劳动法》及有关劳动法规、规章虽然都规定用人单位应按月支付员工工资或规定至少每月向员工支付一次工资,但对工资的支付日期却不明确。本款明确规定了不同工资支付周期的工资支付日的约定。"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含"一个月"的情况;"工资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不含"一个月、一年"的情况。
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是工资支付日遇法定休假节日或者休息日时应如何发放工资。本款规定: 工资支付日遇法定休假节日或者休息日时,应当在法定休假节日或者休息日之前的工作日支付员工工资,而不能在法定休假节日或者休息日之后的工作日支付员工工资。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长五日;因生产经营困难,需延长五日以上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解读]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因故或生产经营困难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时,应如何支付员工工资的规定。
本条中的"因故",指的是因工资资金周转一时未到或因银行原因延迟等特殊情况,也包括"生产经营困难"的情况;因故造成用人单位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长一至五日支付工资。"生产经营困难" ,指的是用人单位生意不景气;当"生产经营困难"造成用人单位需延长五日以上支付员工工资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单位建立工会的)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无论何种情况,也无论是否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最长都不得超过约定的工资支付日后十五日支付员工工资。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依法解除或者终止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工资,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工资,可以在约定的支付日期支付。
[解读]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依法解除或者终止时,应如何支付员工工资的规定。
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含一个月)的工资,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不含一个月)的工资,可以在与员工约定的支付日期支付。
第十四条 员工工资应当从用人单位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至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
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员工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等支付周期未满的工资,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
[解读]本条是关于工资计发起止时间和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奖金如何计发的规定。
此条第一款规定与《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 第四十三条“ 职工经批准离职时,其工资支付到离职之月;职工自动离职时,其工资支付到离职之日”和 第四十四条“ 职工死亡,其工资支付到死亡之月”的规定不同。根据此款规定,无论何种情况,员工工资都应当是从用人单位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至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不再有工资支付到离职之月或死亡之月的规定。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第27条的规定,员工死亡,劳动合同自行解除。即员工死亡之日,就是劳动合同自行解除之日。也就是说员工死亡时,工资支付到该员工死亡之日。
此条明确了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员工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等支付周期未满的工资的计发标准。,以往法规、规章对此规定不明确,以至出现用人单位随意扣发员工奖金的情况。此款规定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保证了员工无论何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都应得到约定或规定的合理奖金。比如:约定或规定某月奖金600元,某员工该月只工作了半个月即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则该员工也应得月奖金300元。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应当制作工资支付表。
工资支付表应当有支付单位名称、工资计发时段、发放时间、员工姓名、正常工作时间、加班时间、标准工资、加班工资等应发项目以及扣除的项目、金额及其工资账号等记录。
工资支付表至少应当保存两年。
用人单位支付员工工资时应当向员工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资清单,并由员工签收。工资清单的内容应当与工资支付表一致,员工对工资清单表示异议的,用人单位应当予以答复。
[解读]本条是关于工资支付表和工资清单的制作规定。
本条主要内容包括:1)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应当制作工资支付表;2)工资支付表应当有应发项目以及扣除的项目、金额及其工资账号等记录;3)工资支付表至少应当保存两年;4)用人单位支付员工工资时应当向员工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资清单;5)工资清单,应由员工签收;6)工资清单的内容应当与工资支付表一致;7)员工对工资清单表示异议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复查核对,用人单位应当予以答复。
扣除项目主要有:1)员工本人工资的个人所得税;2)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3)协助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由员工负担的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从员工工资中代扣或者代缴的其他费用;5) 员工赔偿因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费用;6)用人单位按照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的违纪经济处罚;7)经员工本人同意的其他费用,如房租.水电费等。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员工本人。
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委托银行发放的,应当将工资存入员工本人账户。
用人单位以现金形式支付员工工资的,应当由员工本人领取,并在工资支付表上签收。员工因故不能亲自领取工资的,可以委托他人代领,但应当提供书面的授权委托。员工死亡的,工资由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领取。
[解读]本条是关于工资支付及其领取的规定。
工资可以以现金形式发放或委托银行发放。
用人单位以现金形式支付员工工资的,应当由员工本人领取或员工授权的人领取,并在工资支付表上签收。
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委托银行发放的,应当将工资存入员工本人账户。
员工死亡的,工资由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领取。
继承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遗嘱继承是公民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遗赠是公民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行为。受遗赠人是遗嘱人指定的能接受遗嘱人财产的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以周、日、小时支付员工工资的,其工资折算按照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每月平均工作二十一点七五日计算。
[解读]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以周、日、小时支付员工工资时工资折算的规定。
由于员工与用人单位约定的工资是周工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所以员工年工作日为:365天/年—104天/年(休息日)=261天/年;月工作日为:261天/年&pide;12月=21.75天。
如果用人单位以月为单位支付员工工资,则年工作日应再减少10天的法定休假日,即251天/年。其工资折算按照每月平均工作20.92天计算。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员工加班工资:
(一)安排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
(二)安排员工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
(三)安排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
[解读]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实行标准工时制情况下如何支付加班工资的规定。
要正确理解本条涵义,需要注意如下要点:
(1)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在休息日工作的,可以安排员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不能安排补休的,则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
(2)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和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则不能只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3)由于法定休假节日员工没有工作,用人单位也应支付员工工资,所以实行日、小时工资制的单位,安排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先支付员工当天应得工资,再按300%计算加班工资。
(4)这里的本人标准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所得的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5)实行计件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科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确定劳动定额原则上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70%以上的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计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员工完成劳动定额后, 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九条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员工实际工作时间达到正常工作时间后,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工作的,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员工加班工资。
用人单位安排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员工加班工资。
[解读]本条是关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员工的加班工资如何计算的规定。
综合计算工时是指因用人单位生产或工作的特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宜以日计算,需要分别以周、月、季 、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的工时形式。该制度可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方式进行。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应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审批,且一般只适用下列条件的企业职工:(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而连续作业的职工;(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旅游等受季节和生态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行业职工。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安排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员工加班工资。
[解读]本条是关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的加班工资如何计算的规定。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规定,企业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有:(1)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推销人员,值班及其他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2)企业的长途运输人员、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或指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需要注意的是,不定时工作制并非工作时间毫无限制,而是基本按照标准工作时间执行。
第二十一条 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期间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
实行小时、日工资制和计件工资制的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期间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的标准,支付其法定休假节日期间的工资。
[解读]本条是关于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期间休假时,用人单位应当如何支付员工工资的规定。
要正确理解本条的涵义,主要把握如下几点:
一是法定休假节日具体指哪些节日,每个节日是多长时间。根据《全国年假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法定节假日是元旦一天、春节三天、劳动节三天、国庆节三天。
二是员工在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如何支付工资。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期间休假时,实行月、周工资制的员工,用人单位不得扣减员工工资;实行小时、日工资制和计件工资制的员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的标准,支付其法定休假节日期间的工资。
第二十二条 员工依法享受产假、看护假、节育手术假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员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的标准支付其假期的工资。
[解读]本条是关于员工在依法享受产假、看护假、节育手术假、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假期时,用人单位应当如何支付员工工资的规定。
要正确理解本条的涵义,主要把握如下几点:
一是了解每类假期的时间是如何规定的。根据《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假待遇的规定》、《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1)产假:正常产假是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实行晚育的(23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35天。
(2)看护假: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男方享受10天的看护假。
(3)年休假:满一年不满五年者为5天;满五年不满十年者为7天;满十年不满二十年者为10天;满二十年以上者为14天;
(4)探亲假:探亲的对象,只限于职工的父母和配偶。探亲的条件是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回家居住一个白天和一个晚上。探亲的假期职工探望配偶,一年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一年一次,假期为20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四年一次,假期为20天。探亲假应与年休假同时安排,其中国有企业职工年休假少于法定探亲假的可以补齐。
(5)婚假:正常婚假是3天,晚婚(比法定婚龄迟三周岁初婚)增加婚假10天。(6)丧假:丧假是劳动者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依法享有的假期。直系亲属特指父母、配偶和子女。丧假为3天以内。
二是注意产假、看护假、节育手术假的工资支付标准与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的工资支付标准是不同的。员工依法享受产假、看护假、节育手术假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也就是说,在上述假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该员工正常出勤应得工资数额支付工资。员工在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的标准支付其假期的工资。
三是注意产假、看护假、节育手术假、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的假期,原则上应一次性连续安排,假期内遇公休假日的,均不另加假期天数。
第二十三条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解读]本条是关于病假工资如何支付的规定。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工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可以在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之间确定病假工资标准,但无论确定的标准是多少,用人单位支付给员工的病假工资都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第二十四条员工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的工资或者工伤津贴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解读]本条是关于员工因工受伤后至劳动能力鉴定前的医疗期间的工资如何支付的规定。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职工在工伤医疗内停发工资,改发工伤津贴,标准为相当于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内平均月工资收入。另外,职工因工自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也属于工伤,2004年1月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对此明确规定,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 需要注意的是, 工伤医疗期工资,不同于《工伤保险条例》中的“本人工资”。
第二十五条 员工请事假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事假期间的工资。
[解读]本条是关于员工因个人原因请事假的工资支付规定。我国劳动法实行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工资支付分配原则。劳动者请事假是个人行为,通常与正常劳动无关,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也就是说,员工请一天事假,用人单位就可以少支付一天的工资,但不能多扣。
第二十六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员工,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达到正常工作时间后的休息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解读]本条是关于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达到正常工作时间后的休息期间的工资如何支付的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仅是一种工时形式,属于劳动法律法规调整的范围。劳动者在实际工作时间达到正常工作时间后的休息既是权利又是依法拥有的待遇。所以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休息期间的工资。
第二十七条 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一)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者被选举权;
(二)当选代表或者委员出席区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员会、政府、党派、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
(三)作为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或者作为证人参加诉讼、仲裁活动;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参加工会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读]本条是规定员工参加政治权利活动及行政活动期间员工工资如何支付的规定
要正确理解本条涵义,需要注意以下要点:
(1)哪些员工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我国法律规定:凡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外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当选代表出席必须出席区以上组织召开的会议,在会议期间的所耽误的期间里,用人单位应当照常支付员工工资。
(3)员工作为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或者作为证人参加诉讼、仲裁活动。
(4)脱产的涵义:脱离直接生产工作。因而本条第四款的规定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就应当是不脱离直接生产工作的员工,即基层员工。
(5)《劳动法》规定员工享有从事政治活动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二十八条 非因员工本人过错,用人单位部分或者整体停产、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停工员工在停工期间的工资:
(一)停工一个月以内的,按照员工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
(二)停工超过一个月的按照不底于最底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
[解读]本条是规定用人单位由于自身的原因造成停产、停业期间,如何支付员工工资的规定
要正确理解本条涵义,需要注意以下两个情形:
(1) 标准工资的定义:员工提供劳动所得到的报酬及相关的津贴福利等,
(2)最低工资应该参照哪个法律规定,因为在不同的地方对最低工资的规定有所不同,最低工资,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最低限额的劳动报酬。
(3)用人单位因自身原因造成的停产、停业,期间的员工工资按80%支付。
第二十九条 因员工本人过错造成停工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该员工停工期间的工资,但经认定属于工伤的除外。
[解读]本条是规定由于员工的过错造成停工期间,用人单位如何支付员工工资的规定:
要正确理解本条涵义,需要注意的是:
(1)工伤:是指因工作原因而受到伤害的。(2)员工本人有过错并导致停工。(3)因工伤原因停工的不论员工是否有过错都要支付其工资。
第三十条 员工被判处管制或者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适用缓刑或者被假释、监外执行、取保候审,劳动关系未解除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其提供的劳动支付工资。
[解读]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因未解除劳动关系在员工违法受到由公安机关执行刑罚期间,如何支付员工工资的规定。
要正确理解本条涵义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执行本条的前题是劳动关系尚未解除的情况下,如果是在劳动关系解除的时候就不适用。(2)虽然员工受到了一定的刑罚,但并没有影响到他的本职工作,只要他提供了工作,用人单位就要依法支付其相应的劳动报酬。
第三十一条 员工涉嫌违法犯罪被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的工资。
[解读]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在员工违法受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如何支付工资的规定。
要正确理解本条涵义需要注意:(1)《劳动法》规定我国的劳动分配制度是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动者不得,同工同酬。(2)员工涉嫌违法犯罪被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的工资。(3)员工被依法限制了人身自由,不能从事本职工作,自然不能得到相应的劳动报酬。因此,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的工资。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进行清算,清算组织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首先支付欠付的员工工资。
[解读]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后对员工工资支付的规定。
要正确理解本条涵义就要清楚知道以下几点:(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企业、公司在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清算后,清算组织应当按照清偿顺序,首先支付欠付的员工工资;之后是社会保险费用;厂房的租金等;企业的债务”。(2)什么是破产?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为了所有债权人的利益,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按一定顺序和比例公平地偿还给债权人。(3)什么是清算?清算是与设立相对立的一个阶段,是企业合法退出市场的方式。企业通过设立清算组来进行员工解散、补缴税款、偿还债务等活动,最终达到企业注销的目的。(4)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企业职工的权益《破产法》规定把职工工资放在第一清偿顺序。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依法从员工工资中代扣或者代缴下列费用:
(一)员工本人工资的个人所得税;(二)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三)协助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由员工负担的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从员工工资中代扣或者代缴的其他费用。
[解读]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可以从员工工资中代扣代缴哪些费用的规定。
要正确理解本条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代扣代缴是依照税法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从纳税人持有的收入中扣取应纳税款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一种纳税方式。(2)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从员工工资中代扣代缴以上费用。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可以从员工工资中扣减下列费用:
(一)员工赔偿因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费用;(二)用人单位按照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的违纪经济处罚;(三)经员工本人同意的其他费用。
用人单位每月扣减前款第(一)、(二)项费用后的员工工资余额不得低于最低工资。
[解读]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可以从员工工资中扣减哪些费用的规定。
要正确理解本条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什么是扣减?扣减顾名思义就是扣除减掉。(2)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从员工工资中扣减某些费用,例如:经济损失费用、对员工违纪的处罚费用等等。(3)经员工本人同意的其他费用也可以从中扣除。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最低工资,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最低限额的劳动报酬。但下列各项不得作为最低工资的构成部分:
(一)加班工资;
(二)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下的补助;
(三)按照规定不属于工资的其他费用。
[解读]本条是关于最低工资的定义和范围的规定。
正常工作时间,是指用人单位在法定工作时间内确定的工作时间。
正常劳动,是指员工按照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
加班工资和按照规定不属于工资的补贴、津贴和费用不属于最低工资的范畴,如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下的津贴和补助、社会保险费、福利费、劳动保护费、计划生育补贴、困难补助、竞赛奖、建议奖等 。
第三十六条 最低工资应当以员工本人及其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为基数,并综合考虑下列因素加以确定:
(一)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二)劳动生产率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
(三)状况;
(四)社会保险标准。
最低工资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市总工会、市总商会研究确定,报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批准。
[解读]本条是关于最低工资的确定基数和因素的规定。确定最低工资标准,应确保维持劳动者本人及其应尽法定义务所平均赡养人口的最基本的生活需要,包括基本的衣食住行。所谓平均赡养人口,是指一个劳动力平均赡养的人口数。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赡养人口的比例是1.91,即一个劳动力要抚养0.91个人。
确定最低工资标准,除了应当考虑员工本人及其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外,还应综合考虑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劳动生产率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社会保险标准等因素。
第三十七条最低工资应当每年调整一次。调整办法由市政府另行确定。
第三十八条最低工资由市政府于每年六月下旬在市主要报刊及电台、电视台分别公布。新闻单位应当及时刊登、播放。
第三十九条最低工资的执行年度为当年七月一日至次年六月三十日。
[解读]第三十七条至三十九条是关于最低工资的调整时间、公布时间、执行时间(年度)的规定。
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参考因素发生变化或者本地区生活物价变动较大,应当调整。一般每年应调整一次最低工资标准。
在立法上以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作为一个执行年度,主要利于每年对最低工资进行调整,能更全面、合理地参考综合各种因素。
第四十条最低工资以小时工资为基本形式。实行计件工资或者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进行折算,其相应的折算额不得低于小时最低工资。
[解读]本条是关于最低工资的基本形式的规定。由于法定工作时间是以小时为单位计算的,所以小时工资是最常见、适用最广泛的一种工资形式。
实行计件工资或者提成工资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5天的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其相应的折算额不得低于小时最低工资。
第四十一条市政府可以根据本市不同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确定不同的最低工资。
[解读]由于深圳市的行政区域分为特区和非特区的龙岗区和宝安区。一般特区的生活水平高于非特区的生活水平。所以深圳市政府根据特区和非特区的具体情况确定不同的最低工资。特区(又称关内)的最低工资比特区外(关外)的最低工资偏高。
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在市政府公布最低工资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当年度市政府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书面告知本单位员工。
[解读]本条规定了用人单位有将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书面告知劳动者的义务。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履行本条义务,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第四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监控、工资支付信用信息等监督检查制度。
[解读]本条是关于政府监督检查制度的规定。本条规定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监控、工资支付信用信息等监督检查制度的规定。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各级人民政府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起着重要的宏观调控作用。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监控、工资支付信用信息等监督检查制度,以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用人单位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报告情况,并提供相关的资料和证明。
[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动保障部门监督检查义务和用人单位接受监督检查义务的规定。劳动保障部门是负责对用人单位工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管理主体,依法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既是劳动保障部门的法定权利,也是劳动保障部门的法定义务。对劳动保障部门依法进行的监察检查,用人单位有如实报告,应当主动配合的义务。
第四十五条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公安、工商和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劳动保障部门的要求予以协助。
[解读]本条是关于公安、工商和建设等相关部门协助义务的规定。因为用人单位如果不依法执行工资支付法规,在违法情节和社会危害上,往往违反的不仅是劳动法律法规,很可能也违反了公安、工商和建设等部门法规,那么,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就需要公安、工商和建设等相关部门参与和协助。
第四十六条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监督,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有权制止并可以要求劳动保障部门处理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
[解读]本条是关于工会权利义务的规定。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监督既是工会的法定权利,也是工会的法定义务来。各级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有权制止,并可以要求劳动保障部门处理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
第四十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工资支付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检举和控告。
[解读]本条是关于组织和个人检举和控告权利的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本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工资支付法律、法规的行为都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检举和控告。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
(一)支付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的;
(二)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员工工资的;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转移财产或者逃避、隐匿,可能影响员工工资支付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员工工资支付的。
[解读]本条是关于员工具体举报权利的规定。本条比上一条规定得更具体,明确规定了劳动者的监督权利与范围。
第四十九条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并将办理情况向举报人反馈。
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
[解读]本条规定了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劳动者举报的限期和保密责任,使劳动者在维护权益方面能消除后顾之忧,对于减少劳资纠纷,稳定与和谐劳资关系、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克扣、无故拖欠员工工资或者低于最低工资支付工资的,劳动保障部门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在一年内定期报送工资支付表。
[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动保障部门监督检查权利的规定。劳动保障部门在对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用人单位有克扣、无故拖欠员工工资或者低于最低工资支付工资行为的,有权要求违反本条工资支付情形的单位在一年内定期报送工资支付表,以便劳动保障部门对该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十一条用人单位克扣、无故拖欠员工工资或者低于最低工资支付工资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以视情节轻重向社会公布。
[解读]本条规定了劳动保障部门有向社会公布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权利的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或者低于最低工资支付工资的行为,不但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而且侵犯了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对劳动者的生存权利构成一定的威胁,为人伦道德所不容。劳动保障部门将情节重大的、危害性大的用人单位向社会公布的做法是必要的,合理、合法。这样可以让全社会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有利于用人单位改变其违法行为。
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合伙形式的,合伙人对拖欠的员工工资承担连带责任,先行支付拖欠工资的合伙人可以依法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解读]本条规定了合伙人之间的连带责任和追偿权。本条的制定依据主要是1997年8月1日施行的《合伙企业法》,其第2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债务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第40条规定了合伙人之间追偿权。另外,《民法通则》第35条也有相同规定。
第五十三条 在建筑活动中,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等单位违法将工程发包、分包或者转包给未经工商登记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组织或者个人,该组织或者个人拖欠员工工资的,发包单位应当向员工垫付拖欠的工资。
[解读]本条对建筑活动中违法发包工程拖欠员工工资的责任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弥补了以往法规对此没有相应规定的空白。根据《建筑法》及工商等有关法规的规定,本条所指的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组织或个人为非法用工单位或个人,作为发包单位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违法将工程发包、分包、转包给非法单位或个人的,应承担法律责任。所以,本条规定发包单位有义务垫付拖欠的工资给员工。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包方拖欠员工工资的,发包方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解读]本条是关于企业承包经营拖欠员工工资有关责任问题的规定。但此条规定并未明确承包方拖欠员工工资时,发包方如何承担责任。只笼统规定发包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具操作性。
第五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制作或者保存工资支付表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向员工提供工资清单的;
(三)以现金方式支付工资,未将工资支付表提供给员工签收的。
[解读]本条规定了用人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制作或者保存工资支付表、未向员工提供工资清单、未将工资支付表提供给员工签收的法律责任。本条例第15、16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制作、保存工资支付表,向员工提供工资清单并给员工签收的义务,当用人单位违反相关规定时,劳动保障部门有权依法做出处理。
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支付员工工资低于最低工资的;
(二)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员工工资的;
(三)以实物等非货币形式支付员工工资的。
[解读]本条规定了用人单位支付员工工资低于最低工资、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员工工资、以实物等非货币形式支付员工工资的法律责任。劳动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对于违反劳动法第48条、第50条规定的,劳动法第91条没有规定罚款内容,本条例赋予劳动保障部门罚款权力,能更有效地发挥劳动保障部门的职能作用。
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支付员工工资低于最低工资的,应当补足低于部分,并向员工支付低于部分总额百分之二百的经济补偿金。
[解读]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支付员工工资低于最低工资的,如何对员工进行补偿的规定。对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6条和《最低工资规定》第13条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补发所欠劳动者的工资,并可责令按所欠工资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但由于司法实践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对劳动者依据上述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一至五倍赔偿金的一般不予处理。本条规定弥补了法律适用的不足。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员工工资的,应当全额支付员工工资,并向员工支付克扣或者拖欠工资总额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解读]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员工工资的,如何对员工进行补偿的规定。本条规定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相同。
第五十九条被举报、投诉的用人单位在劳动保障部门监督检查工资支付时,拒绝提供本单位工资支付相关资料或者隐瞒事实、出具虚假资料或者隐匿、毁灭相关资料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视情节轻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对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解读]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对抗劳动保障部门监督检查工资支付情况时,如何对用人单位及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罚的规定。为体现法律的尊严和强制力,规定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的同时,也可以对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
第六十条当事人对劳动保障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解读]本条是关于当事人对劳动保障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如何救济和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如何执行的规定。根据行政复议法,劳动部门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复议前置,也就是说当事人就劳动行政处罚不服,可以选择行政诉讼,也可以选择行政复议。但是,当事人无论选择哪种方式,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时效,否则,劳动行政部门有权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六十一条劳动保障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对用人单位进行工资支付监督检查时,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并出示有效证件。
[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动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进行工资支付监督检查时的注意事项的规定。“依法行政”是对政府部门的基本要求,劳动保障部门的执法活动必须遵守执法程序,文明执法,维护政府形象。这里的出示有效证件通常指表明身份的工作证、劳动部门的决定或通知等。
第六十二条 劳动保障部门以及有关部门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劳动保障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工资支付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动保障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法履行职责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如何处罚的规定。我国宪法第5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所以,劳动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劳动执法过程中有违法失职行为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