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名称 | 核定失业人员按月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
给付对象 | 符合受理条件的失业人员 |
行政强制对象 | 无 |
行政强制种类 | 无 |
征收标准 | 无 |
可予处罚的违法行为 | 无 |
所属上级事项 | 无 |
实施主体 |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行政职权依据 | 《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2年6月28日通过)第七条:失业人员符合法定条件的,享受下列失业保险待遇: (一)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标准为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二)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本市保险制度的规定参加医疗保险,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 (三)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遗属可以一次性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四)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职业介绍、职业等服务或者。 |
条件 | 失业人员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参加失业保险满1年,或者参保不满1年但本人按规定仍有可享受的失业保险金且尚未领取完毕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
审批对象 | 无 |
申请材料 | A、本人身份证或卡原件(留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需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及签名的委托书,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留复印件); B、经本人签字确认的本市商业银行活期存折或借记卡复印件(已与社保机构绑定银行账号的无需提供); C、有视同缴费年限并需要审档的须提供本人人事档案原件。 |
办理部门 | 福田分局失业保险科 罗湖分局失业保险科 南山分局失业保险科 盐田分局失业保险科 宝安分局失业保险科 龙岗分局失业保险科 光明分局失业保险科 坪山分局失业保险科 龙华分局失业保险科 |
办理地点 | 福田分局失业保险科:深圳市彩田南路海天综合大厦3楼; 罗湖分局失业保险科:深圳市人民北路3092号物资大厦2楼; 南山分局失业保险科:深圳市南山区南新路3024号(原南山法院); 盐田分局失业保险科:深圳市盐田区海景二路工青妇活动中心14楼; 安分局失业保险科:深圳市宝安区新安二路191号社保大厦; 龙岗分局失业保险科:深圳市龙岗区龙翔大道8031号; 光明分局失业保险科:深圳光明新区光明大街社保大楼; 坪山分局失业保险科:深圳坪山新区坑梓人民中路23号; 龙华分局失业保险科:深圳龙华新区观澜街道泗黎路与大亨龙一路交汇路口。 |
联系电话 | 12333 |
服务表格 | 无 |
相关职责要求 | 事前:审核申领人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条件,即失业人员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参加失业保险满1年,或者参保不满1年但本人按规定仍有可享受的失业保险金且尚未领取完毕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事中:社保机构应当自受理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将结果及有关事项告知申请人。 事后:社保机构对经审核认定符合法定条件的失业人员 ,应当从受理后的下月支付失业保险金,并为其办理医疗保险参保手续。 |
监督电话 | 12333 |
相对人权利救济渠道 | 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市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法定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需审档确认视同缴费年限的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需审档确认视同缴费年限的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
收费依据 | 无 |
是否有数量限制 | 无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无 |
审批程序 | 无 |
是否需要下级初审或报上级终审 | 无 |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 无 |
是否年检或年审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