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名称 | 核定失业人员停领失业保险待遇 |
给付对象 | 符合受理条件的失业人员 |
行政强制对象 | 无 |
行政强制种类 | 无 |
征收标准 | 无 |
可予处罚的违法行为 | 无 |
所属上级事项 | 无 |
实施主体 |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行政职权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的。 2.《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四十条:失业人员应当凭本人身份证明、就业失业登记凭证按月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情况。失业人员有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不按照规定办理领取手续或者说明求职等情况的,视同重新就业。《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2年6月28日通过)第十三条:本规定未作规定的事项,适用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法规。 |
条件 |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6.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审批对象 | 无 |
申请材料 | 1.本人身份证或卡(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须经本人签字确认); 2.停领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入伍通知书、出国定居等证明。 (注:办理退休手续时社保计算机系统自动停止发放。) |
办理部门 | 福田分局失业保险科 罗湖分局失业保险科 南山分局失业保险科 盐田分局失业保险科 宝安分局失业保险科 龙岗分局失业保险科 光明分局失业保险科 坪山分局失业保险科 龙华分局失业保险科 |
办理地点 | 福田分局失业保险科:深圳市彩田南路海天综合大厦3楼; 罗湖分局失业保险科:深圳市人民北路3092号物资大厦2楼; 南山分局失业保险科:深圳市南山区南新路3024号(原南山法院); 盐田分局失业保险科:深圳市盐田区海景二路工青妇活动中心14楼; 宝安分局失业保险科:深圳市宝安区新安二路191号社保大厦; 龙岗分局失业保险科:深圳市龙岗区龙翔大道8031号; 光明分局失业保险科:深圳光明新区光明大街社保大楼; 坪山分局失业保险科:深圳坪山新区坑梓人民中路23号; 龙华分局失业保险科:深圳龙华新区观澜街道泗黎路与大亨龙一路交汇路口; |
联系电话 | 12333 |
服务表格 | 见附件 |
相关职责要求 | 事前:审核申领人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条件,判断失业人员是否符合停领的下列情形之一: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6.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事中:社保机构应当自受理失业人员申请停止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将结果及有关事项告知申请人。 事后:社保机构对经审核认定符合法定条件的失业人员,从受理后的下月停止发放失业保险待遇,并停止为其缴交保险费。 |
监督电话 | 12333 |
相对人权利救济渠道 | 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市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法定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
承诺时限 | 5个工作日 |
收费依据 | 无 |
是否有数量限制 | 无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无 |
审批程序 | 无 |
是否需要下级初审或报上级终审 | 无 |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 无 |
是否年检或年审 | 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