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名称 | 核定失业人员死亡其遗属一次性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
给付对象 |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失业人员的遗属 |
行政强制对象 | 无 |
行政强制种类 | 无 |
征收标准 | 无 |
可予处罚的违法行为 | 无 |
所属上级事项 | 无 |
实施主体 |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行政职权依据 | 《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2年6月28日通过)第七条:失业人员符合法定条件的,享受下列失业保险待遇: (一)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标准为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二)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本市保险制度的规定参加医疗保险,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 (三)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遗属可以一次性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四)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职业介绍、职业等服务或者。 |
条件 |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 |
审批对象 | 无 |
申请材料 | 1.《深圳市失业人员死亡丧葬补助金、一次性抚恤金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本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3.死者的火化证明、死亡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4.如死者遗属不在场,申请人需提供死者遗属中某一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该代理委托书的公证书原件。如遗属与死者在同一个户口本上的,应提供遗属户口本和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如遗属与死者不在同一个户口本上的,另须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遗属与死者关系证明原件或公证书原件; 5.死者本人或其遗属本市商业银行活期存折或借记卡(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需经申请人签名确认)。 |
办理部门 | 福田分局失业保险科 罗湖分局失业保险科 南山分局失业保险科 盐田分局失业保险科 宝安分局失业保险科 龙岗分局失业保险科 光明分局失业保险科 坪山分局失业保险科 龙华分局失业保险科 |
办理地点 | 福田分局失业保险科:深圳市彩田南路海天综合大厦3楼; 罗湖分局失业保险科:深圳市人民北路3092号物资大厦2楼; 南山分局失业保险科:深圳市南山区南新路3024号(原南山法院); 盐田分局失业保险科:深圳市盐田区海景二路工青妇活动中心14楼; 宝安分局失业保险科:深圳市宝安区新安二路191号大厦; 龙岗分局失业保险科:深圳市龙岗区龙翔大道8031号; 光明分局失业保险科:深圳光明新区光明大街社保大楼; 坪山分局失业保险科:深圳坪山新区坑梓人民中路23号; 龙华分局失业保险科:深圳龙华新区观澜街道泗黎路与大亨龙一路交汇路口; |
联系电话 | 12333 |
服务表格 | 见附件 |
相关职责要求 | 事前:审核申领人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条件。 事中:社保机构应当自受理死亡失业人员的遗属的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并将结果及有关事项告知申请人。 事后:社保机构对经审核认定符合法定条件的,从受理后的下月支付丧葬补助金(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和抚恤金(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倍)。 |
监督电话 | 12333 |
相对人权利救济渠道 | 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市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法定时限 | 如申请材料齐全,且无未报销医疗费用或多领失业保险金或遗属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需追回情况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如申请材料不齐全或存在上述情况的,则待申请人补齐材料或处理完相关事宜再行计算时限。 |
承诺时限 | 如申请材料齐全,且无未报销医疗费用或多领失业保险金或遗属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需追回情况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如申请材料不齐全或存在上述情况的,则待申请人补齐材料或处理完相关事宜再行计算时限。 |
收费依据 | 无 |
是否有数量限制 | 无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无 |
审批程序 | 由窗口工作人员受理,对提交资料进行初审,科长复核,并经分管局领导审批确认后方可生效。 |
是否需要下级初审或报上级终审 | 无 |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 无 |
是否年检或年审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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