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缴费负担,从2015年12月1日起,失业保险缴费费率由3%下调至1.5%,用人单位及个人缴费费率均减半。
深圳失业保险缴费费率下调50%,深圳市人社局昨日公布,12月1日起,深圳失业保险缴费费率由3%下调至1.5%,其中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由2%下调至1%,个人缴费费率由1%下调至0 .5%。预计在缴费费率下调后,2016年全年可为用人单位和职工减负约30亿元。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办(深府办(2015)34号),从2015年12月1日起,深圳失业保险缴费费率由3%下调至1.5%,其中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由2%下调至1%,个人缴费费率由1%下调至0.5%。
记者获悉,深圳失业保险以月最低工资标准作为缴费基数,以2015年3月1日起最低工资标准为2030元/月为例,用人单位的失业保险缴费将从目前每月40.6元减至20.3元,职工个人的失业保险缴费将从目前每月20.3元减至10.15元。
按截止2015年10月底全市参加失业保险975万人计算,预计在缴费费率下调后,2015年12月当月可为用人单位和职工减负2.97亿元,2016年全年可为用人单位和职工减负约30亿元。
建立灵活调整机制
深圳2014年失业保险基金收入53亿余元,支出仅4 .27亿元,年末基金滚存结余达118亿余元。据分析,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相差过大的原因是,深圳非深户人员也纳入失业保险参保范围,参保人数扩大。2013年,基金收入为51亿余元,较2012年6亿余元增长670%。2014年征缴水平与2013年基本持平。
此外,深圳就业形势稳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规模增速较慢,支出规模较小。为此,深圳市政府曾向人大提出议案,建议对《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规定的失业保险费率作出修改,从而建立与国家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相适应的失业保险费率灵活调整机制。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近日也审议通过《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表决稿),用人单位的缴纳修改为“以不超过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百分之二的缴费费率按照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人数按月缴纳”。《表决稿》将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的缴费标准分别表述,即:用人单位以不超过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百分之二的缴费费率按照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人数按月缴纳;职工按照不超过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百分之一的缴费费率按月缴纳。
深圳市人社局昨日公布,从12月1日起,深圳失业保险缴费费率由3%下调至1 .5%,其中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由2%下调至1%,个人缴费费率由1%下调至0 .5%。深圳失业保险以月最低工资标准作为缴费基数,以2015年3月1日起最低工资标准为2030元/月为例,用人单位的失业保险缴费将从目前每月40 .6元减至20 .3元,职工个人的失业保险缴费将从目前每月20 .3元减至10 .15元,足足降了一半。
实行向下浮动费率制
经修订后的《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也于昨日公布,用人单位失业保险费征收实行向下浮动的浮动费率制度,幅度不超过失业保险费缴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失业保险费征收费率浮动的具体幅度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与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比例、辞退职工比例、就业安置率等因素,由市机构确定,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失业人员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标准为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本市保险制度的规定参加医疗保险,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遗属可以一次性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职业介绍、职业等服务或者。
截至2015年10月底,全市参加失业保险975万人计算,预计在缴费费率下调后,2015年12月当月可为用人单位和职工减负2 .97亿元,2016年全年可为用人单位和职工减负约30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