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负担,促进稳定,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4号)精神,根据《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2012年6月28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5年10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正)第四条规定,市政府决定将本市失业保险的缴费费率由3%下调至1.5%,其中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为1%,个人缴费费率为0.5%,自2015年12月1日起执行。
2015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