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领报销条件
1、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2、合同期满,未续定劳动合同或者未被其他单位录用的;
3、非因本人意愿中断的;
4、按照规定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申领报销时限
1、时限:
(1)用人单位应当将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市机构,市社保机构应当自受理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将结果及有关事项告知申请人
(2)失业人员本人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户籍所在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管理站办理失业登记。
2、周期:按月领取。缴费年限一至四年的,每满一年,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缴费年限四年以上的,超过四年的部分,每满半年,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每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所需资料
1.本人身份证和社保卡原件;
2.本人本市的商业银行活期存折或借记卡复印件(已与社保机构绑定银行账号的无需提供);
3.有视同缴费年限的须提供本人人事档案。
办理流程
1.申领人出示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及本市商业银行活期存折或借记卡复印件(已与社保机构绑定银行账号的无需提供),窗口工作人员查验身份,把申领人的身份信息或社保电脑号录入计算机系统,由计算机系统审核是否符合申领条件。
2.窗口工作人员对经计算机系统审核符合申领条件的,由计算机系统出具《失业保险待遇计发决定书》;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出具《失业保险待遇不予核发决定书》。决定书一式两份,失业人员签字后与社保机构各执一份。
3.社保机构于次月15日前按月支付失业保险金到失业人员银行账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