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年休假国家是怎样规定的?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1、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2、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3、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4、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以上规定表明,带薪年休假是法定的请假理由,用人单位应当统筹安排。万一不能安排,哪怕职工同意不休带薪年假,单位也必须给予补偿。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在年休假期间,职工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依据:
1、《法》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2008.1.1实施)
3、《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号,2008.9.18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