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第二条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条构建和促进和谐劳动关系,遵循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守法自律、平等协商、诚实信用、共生双赢,维护公平正义的原则。
第十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法订立、全面履行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内容完整的劳动合同中文文本;劳动合同内容变更的,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变更后的劳动合同中文文本。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用人单位未在一个月内按规定缴纳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尚未用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但应当支付劳动者为订立和准备履行劳动合同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尚未用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相当于一个月工资标准的赔偿金和为订立、准备履行劳动合同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尚未用工的,劳动者可以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规定,保障劳动者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并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有一次二十四小时不间断的休息时间。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依法延长工作时间,但应当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
第二十三条 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劳动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劳动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特区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十九条 建立劳动关系信用征信制度。
对模范遵守劳动、法规,积极构建和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由市、区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对恶意欠薪、欠薪逃匿、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等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罚。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做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行政处罚的信息录入或者通知相关机构录入企业信用征信系统。信用信息可以查询。
有本条第三款规定违法情形的,政府及有关部门五年内不得受理其在经营方面的评优评先申请,不得授予其相关荣誉称号;不允许其承接政府投资项目,不允许其参加政府采购;不得给予其享受本市有关优惠,正在享受的优惠政策,应当予以终止;不允许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五年内在本市注册新的企业。
第六十一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向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中文文本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在五日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以每人一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
第七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用人单位招用员工三十日以上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由劳动部门责令限期补签;对拒不补签的,劳动部门按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人数处以每人五十元的罚款;因用人单位原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对员工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不给员工持有劳动合同的,劳动部门可依前款规定作出处理。
第八条 员工与用人单位双方依法就劳动合同条款协商一致并签字,劳动合同即告成立。
深圳市关于推行劳动合同签收办法的通知
第三条 劳动合同鉴订后,用人单位应将劳动合同(一式两份)送员工本人审阅,无异议后,由员工本人在《劳动合同签收登记表》上签字,并持有一份劳动合同,另一份由用人单位存档。
第六条、《劳动合同签收登记表》是劳动合同双方持有劳动合同的重要凭证,用人单位应妥善保管,在发生劳动争议或劳动监察部门执法检查时作为凭证备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
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牵涉千家万户,关乎社会稳定。
劳动关系是否和谐,事关广大职工和企业的切身利益,事关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
劳动关系的主体及其利益诉求越来越多元化,劳动关系矛盾已进入凸显期和多发期,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任务艰巨繁重。
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是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是增强党的执政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必然要求。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坚持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推动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的建设和发展,最大限度增加劳动关系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凝聚广大职工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工作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依法构建,坚持共建共享,坚持改革创新。
目标任务:加强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体制、制度、机制和能力建设,加快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企业和职工参与、法治保障的工作体制,加快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劳动用工更加规范,职工工资合理增长,劳动条件不断改善,职工安全健康得到切实保障,社会保险全面覆盖,人文关怀日益加强,有效预防和化解劳动关系矛盾,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依法保障职工基本权益:要切实保障职工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切实保障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切实保障职工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切实保障职工享受社会保险和接受职业技能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