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参加了失业保险,并且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无论是深圳户籍还是非深圳户籍,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不会造成医保关系中断。
据了解,2013年1月1日开始,我市把外来劳务工纳入失业保险参保和享受待遇范围,规定用人单位的所有职工均纳入失业保险参保范围,对深圳户籍员工和外来劳务工等同对待。
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享受失业待遇?按照规定,要同时符合3个条件:
一是在深圳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
二是非本人意愿中断的,也就是非“自愿失业”;
三是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缴费年限1至4年的,每满1年,领取期限增加1个月;缴费年限4年以上的,超过4年的部分,每满半年,领取期限增加1个月。每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按照本市医疗保险制度的规定参加医疗保险,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失业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