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八条”新政细则已经出炉,其中对于置业者普遍关心的购房交易时间和证明材料等,做了详细的规定,如置业者在10月4日(含10月4日)之前已为购房支付相关费用,且于2016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之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以按原限购办理。也就是说,避免了不少正在购房的市民,因为新政而失去购房资格。
须提供连续5年
自2016年10月4日起,我市执行以下住房限购政策,申请人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办理房地产登记或者预售合同备案:
(一)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部分家庭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继续限购2套住房;本市户籍成年单身人士(含离异)在本市限购1套住房。
(二)境内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提供5年及以上在本市连续缴纳(不含断缴和补缴)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限购1套住房。
在“3·25”新政中,提出了深化限购政策,非户籍居民购房资格从1年到3年,这是针对深圳外来人口比较多、外来投机炒作比较严重提出的适合本市实际的政策。
深圳市房地产研究中心主任王锋认为,“3·25”新政实施以来,市场上仍然有一些外来的投机炒作者,通过购买房票或一系列违规行为获得购房资格。这次“深八条”把非户籍购房资格从3年社保提高到5年社保,跟北京、上海现在的政策是一样的。
而昨日出台的细则,则进一步强调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买深圳的住宅,要提供5年及以上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保。
年底提交证明材料可享原政策
由于“深八条”出台并实施的日期在10月4日,之前已经产生了购买行为而并没有实现网签合同的置业者该怎么办?
“深八条”细则中,下列情形按原限购政策办理:
第一种情形,2016年10月4日(含10月4日)之前已网签房地产买卖合同或者网签预售商品房认购书的。
第二种情形,未网签房地产买卖合同或者网签预售商品房认购书,但2016年10月4日(含10月4日)之前已为购房支付相关费用,且于2016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之前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之一申请房地产登记或者预售合同备案的:
1.买方向卖方支付购房定金、部分或全部房款(不含现金支付)的银行转账有效凭证(POS机购房签购单、购房转账单等,收款人需为卖方)。卖方通过中介机构收取定金、部分或全部房款(不含现金支付)的,还应当提交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或委托中介机构代收定金、部分或全部房款(不含现金支付)的协议书。
2.购房资金监管协议及支付相应费用的银行转账有效凭证。
由于“深八条”对于非深圳户籍的购房者要求社保“三改五”,对于部分具有三年社保尚不足五年的置业者,在10月4日前产生了实际购房行为,但是没有网签合同的,留了一段时间缓冲期,也不会因此而丢失购房资格。
对于购房交易时间,细则约定“以本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信息系统网签购房合同或网签预售商品房认购书的时间为准。”购房资格认定时间以购房交易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