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
自2019年1月1日起,公司向职工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新个税法增加“居民个人”与“非居民个人”的定义,外籍人员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属于居民个人,反之则属于非居民个人。
实施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现行实施条例为五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外籍员工工资薪金扣除标准:无论居民个人还是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的部分扣除标准都是每月5000元。
非居民个人扣缴方法
扣缴义务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以下方法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按月换算后的非居民个人月度税率表(见附件2《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计算应纳税额。其中,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
(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级数 |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 预扣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36000元的部分 | 3 | 0 |
2 |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 10 | 2520 |
3 |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 20 | 16920 |
4 |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 25 | 31920 |
5 |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 30 | 52920 |
6 |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 35 | 85920 |
7 | 超过960000元的部分 | 45 | 181920 |
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
(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级数 |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 预扣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20000元的 | 20 | 0 |
2 | 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 30 | 2000 |
3 |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 40 | 7000 |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
(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
级数 | 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3000元的 | 3 | 0 |
2 | 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 | 10 | 210 |
3 | 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 | 20 | 1410 |
4 | 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 25 | 2660 |
5 |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 30 | 4410 |
6 |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 35 | 7160 |
7 |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 45 | 15160 |
外籍人员属于居民个人的,同样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等,预扣率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注意: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只申报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满六年的,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应当分别合并计算应纳税额;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其他所得,应当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外籍人员属于非居民个人的,扣缴义务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再享受附加扣除及专项附加扣除等;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见附件)计算应纳税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取得综合所得的,按次纳税,次年不汇算清缴。
非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达到居民个人条件时,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
外籍员工在专项附加扣除方面的选择权
为了配套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10月20日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针对《个人所得税法》中综合所得涉及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进行了相关规定,明确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包括子女、继续教育、大病、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等6项。
其中第二十八条规定,外籍个人如果符合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条件,可选择按上述项目扣除,也可以选择继续享受现行有关子女教育费、语言训练费、住房的免税优惠,但同一类支出事项不得同时享受。因此,外籍个人在适用这一规定的时候可以选择依照现有政策执行也可以选择按照2019年1月1日的新政策执行。
【问答】
1、我是外籍人士,工资每月3万5,一个月需要缴纳多少税?
答:这个需要看本人是否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83天,如果居住满183天,则是居民纳税人,则和国内居民一样纳税。
即每月预扣个税:用累计到当月的收入3.5万乘以月份,减除当月累计可扣除的项目(5000、三险一金、专项附加扣除等)扣除费用后的余额,适用新的税率表计算,再减去以前扣的个税。
如果未居住满183天,是非居民纳税人,则需要按非居民纳税人每月缴税。
2、外籍人士能否享受个税专项附加扣除?
答:如果是居民纳税人就可以享受,即满足居住满183天或者在境内有住所。政策依据(第7条):
(一)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二)自2022年1月1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3、外籍人士交的税是不是比国内的人交的多?
答:并不会哦,在国内每月一样的收入,居民(折算成每月)和非居民纳税人的税率表其实是一样的,最大的区别是非居民纳税人按月扣缴,没有退税概念,而居民纳税人是每月预扣,需要年终汇算清缴。
4、孩子在国外上学可以扣除吗?
答:可以。子女中国境内和在境外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和学前教育,都可以扣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
5、非居民个人符合条件转变为居民个人后,是否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赡养老人?
答:非居民个人符合条件转变为居民个人后,可以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赡养老人的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6、请问在国内工作的香港居民(持香港身份证,但工作收入产自国内及逗留工作日需要交国内个人所得税)能享受到2019年1月1日的新税法优惠吗?
答:重点需要弄清楚自己是居民或非居民纳税人,只要满足居民纳税人条件,就可以享受新个税法专项附加扣除的优惠。
7、新个税法规定,在境内居住满183天按居民纳税人计税。但如果是以工作签证或是IANG留港,没有内地收入,但仍然保有内地户口,算是境内居民而需要两地缴税吗?
答:满足中国居民纳税人的,只要有收入,无论你居住在哪里,都需要缴税。比如你在香港有收入,那需要在香港缴纳相应税款,如果要回到内地,还需要向内地自主申报境外所得。
8、我是外籍人士,1月发12月份工资,能否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优惠?
答:首先明确你是否是居民纳税人,如果是,那么只要是在1月发放的工资即可享受新个税法优惠。
9、外籍个人的住房补贴、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是否继续给予免税优惠?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个人还可以选择继续享用,但是选择这个就不能选择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二者只能二选一。
自2022年1月1日起,外籍个人不能再选择8项补贴,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税改前,用人单位为外籍个人实报实销或以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洗衣费、搬迁费、出差补贴、探亲费,以及外籍个人发生的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后,新增的子女教育、住房租金、住房贷款利息等专项附加扣除与上述相关补贴性质类似。为公平税负、规范税制、统一内外人员待遇,对上述外籍个人的8项补贴设置3年过渡期,即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两者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自2022年1月1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10、外籍个人只能享用个人专项附加扣除?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个人还可以选择继续享用,但是选择这个就不能选择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二者只能二选一。
自2022年1月1日起,外籍个人不能再选择8项补贴,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补充】
1、《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 也就是说,一个外国人在中国一个年度内累计居住满183天,就需要按居民个人的方式预扣预缴和汇算清缴(和我们普通人一样了)。
2、《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四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5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因此实施条例的六年概念只是界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中国境外支付的所得,免税。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满183天后将成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将不适用非居民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