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城乡低保及相关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大民生保障力度,让困难群众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经市政府同意,本市将从2019年4月1日起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相关社会救助标准。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107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160元。其中,对城乡低保家庭中的16周岁(含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救助标准由每人每月14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510元。
二、特困人员日常生活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14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510元(散居和集中供养为统一标准)。主要用于特困人员在食品、衣着、居住(即水电煤等)方面的支出,、丧葬、及生活照料等方面的支出不纳入上述标准范围内。
三、享受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救济对象,其补助标准在原各类标准的基础上,分别作适当调整(详见附件)。
四、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的收入标准调整为:城乡居民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320元。家庭财产等其他标准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五、申请社会救助家庭中,有实际行为、月收入(包括计时制劳动收入等)达到本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人员,其本人的收入豁免标准为每人每月870元,与2018年相比保持不变。
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特此通知。
附件:享受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救济对象的救济标准调整对照表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19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