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城乡低保及相关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时间 :2019-08-16 来源:沪民规〔2019〕5号 浏览 :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城乡低保及相关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大民生保障力度,让困难群众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经市政府同意,本市将从2019年4月1日起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相关社会救助标准。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107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160元。其中,对城乡低保家庭中的16周岁(含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救助标准由每人每月14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510元。   二、特困人员日常生活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14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510元(散居和集中供养为统一标准)。主要用于特困人员在食品、衣着、居住(即水电煤等)方面的支出,医疗、丧葬、教育及生活照料等方面的支出不纳入上述标准范围内。   三、享受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救济对象,其补助标准在原各类标准的基础上,分别作适当调整(详见附件)。   四、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的收入标准调整为:城乡居民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320元。家庭财产等其他标准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五、申请社会救助家庭中,有实际就业行为、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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