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未婚生育,单位是否需要给予产假,产假工资应怎样支付?
答: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子女属于不符合、法规规定的情形,不应享受八十日奖励假。 2012年颁布的《女职工保护特别规定》已删除原《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应适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产假工资标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产假工资标准详见《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七条本条所称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依法享受假期前参加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