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

时间 :2023-10-10 来源:广东省人民政府 浏览 :
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1993年6月7日粤府〔1993〕83号公布 根据1997年12月3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保险基金征集。第三章 享受养老保险条件。第四章 养老保险待遇。第五章 保险基金管理。第六章 检查与处罚。第七章 争议处理。第八章 附 则。养老保险待遇与缴费工资、缴费年限挂钩,与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水平提高相适应。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养老金、丧葬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附加养老金和个人专户养老年金三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退休职工按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计发,离休干部按35%计发,职工社会平均基本生活费占工资收入比重发生较大变动时,由省统一调整。附加养老金按下列标准计发: 缴费年限累计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每满一年计发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 缴费年限累计满十五年及以上的,每满一年计发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2%。 附加养老金根据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增长情况由市统一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