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单位职工姓名、证件号码、户籍等重要参保信息发生变更时,参保单位应当协助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变更。
二、办理说明
(一)大陆户籍注销变更为港澳台户籍的,如存在注销后的大陆户籍企业缴费参保记录,以2018年8月为节点,2018年8月(含)以前的记录需提供证明或个人存在劳动关系承诺书,否则注销大陆户籍后的参保记录需办理无效参保退费;2018年9月(含)以后继续使用原身份参保的,不再要求提供劳动关系证明。
(二)大陆户籍注销变更为港澳台户籍的,如存在注销后不在居住证有效时间内的个人缴费记录,需办理无效参保退费。
(三)大陆户籍注销变更为外籍的,如存在注销后的企业缴费记录,应提供有效的
(四)大陆户籍注销变更为外籍的,如存在注销后的个人缴费记录,需办理无效参保退费。
(五)网上系统校验比对变更信息通过的,网上直接办结,无需提供材料。联网比对无法通过的,网上申请后按照系统提示上传材料,业务流转至后台受理、审核、办结。
三、办理材料
(一)变更姓名、证件号、户籍、出生日期、性别或入深户时间
1.公安部门变更相关信息的:
(1)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公安部门原因导致登记信息变更的需提供)/港澳台人员提供律所证明;
(2)户口本(办理姓名变更时,如户口本中曾用名与现参保名一致,可不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3)居民身份证件/台港澳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永久居留证;
(4)劳动关系证明或劳动关系个人承诺书(大陆户籍注销变更为港澳台户籍后,有2018年8月(含)前的企业缴费记录需提供);
(5)就业证件(大陆户籍注销变更外籍后,存在户籍注销后企业缴费记录需提供)。
2.用人单位录错相关信息的:
(1)录错单位出具的证明;
(2)录错单位的入职登记表、劳动合同、工牌、工资表等其他与变更项目相关的证明材料;
(3)如录错单位不存在或无法提供证明的,需提供户口本、户籍证明及身份证件。
3.外籍职工变更姓名、证件号码的:
(1)就业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外国常驻记者证就业证件/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免办就业证的证明文件/外国人取得我国永久居留权证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二)单位变更职工工人/干部个人身份
1.劳动合同;
2.居民身份证件/台港澳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永久居留证。
(三)变更就业登记证信息
1.就业证件等;
2.中华人员共和国护照。
(四)变更居住证有效起始日期
1.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四、办理流程
预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一)预申请。请您根据系统提示填报信息及上传申请材料。
(二)受理及审核环节。您的申请提交后,符合网上即时办结条件的,业务自动受理后办结;不符合网上即时办结条件的,业务自动进入工作人员受理、审核环节。
(三)办结。
五、办事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六、结果查询
查询路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