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基本保险及生育保险2024年1-12月缴费基数下限为6475元
根据《深圳市医疗保障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8号)和相关统计数据,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成本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办函〔2023〕302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规〔2023〕5号)的规定,现就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下限为6475元,上限为32376元,具体通知可通过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官网进行查看。
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二档缴费比例如何确定?
1. 根据《深圳市医疗保障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8号)规定,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二档的,以缴费基数的2%按月缴费,其中用人单位缴交1.5%,个人缴交0.5%。2.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按照《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享受待遇,生育保险费按照规定缴纳,在职职工的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0.5%。
失业保险2024年底前费率至1%
根据《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函〔2023〕133号)的规定,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其中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为0.8%,个人费率为0.2%。
职工缴费基数如何申报确定?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条例》第十条规定:职工每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其上月工资总额; 新参加工作、重新和新成立用人单位的职工首月缴费基数为其首月工资总额。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第四十三条规定: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为用人单位按月发放的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省、市养老、工伤、失业保险相关法规,职工与用人单位应按照实际工资申报,并依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医保缴费及待遇核定基数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参保人:
为减轻本市用人单位及参保人员缴费负担,经市政府同意,本市各项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和待遇核定基数涉及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按照本市2021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55563元、折算为12964元/月(四舍五入)的标准计算。
本通知自2023年7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国家、广东省及本市关于医保缴费基数和待遇核定基数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