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4年1月1日起,市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为:用人单位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的缴费工资之和为基数,职工以本人工资为基数。职工缴费工资不得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本人工资高于深圳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以深圳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为基数。失业保险费率为:1%,其中:用人单位费率0.8%、个人费率0.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按职工工资总额足额申报缴费基数。请贵单位自行核查社保申报情况,如涉及未足额申报的,应及时更正。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函〔2023〕133号),我省继续按照《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粤人社规〔2015〕8号)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即“用人单位费率降至0.8%,个人费率降至0.2%”,实施期限至2024年底。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降抵制造业成本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办函〔2023〕302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规〔2023〕5号)的规定,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阶段性降低我市保险成本,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单位缴费费率从6%调整为5%,人员缴费费率由8%下调为7%。
各参保单位:
《深圳市医疗保障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8号)于2023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同步废止256号令。现将有关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参保筹资告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应当为其本市户籍职工参加职工医保一档,为其非本市户籍职工参加职工医保一档或者二档。
二、个人缴费基数为职工本人月工资收入,缴费基数设定上下限,上下限分别为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和60%。
三、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的,以缴费基数的8%按月缴费,其中用人单位缴交6%,个人缴交2%,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二档的,以缴费基数的2%按月缴费,其中用人单位缴交1.5%,个人缴交0.5%;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四、在职职工的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0.5%。
五、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三档的统一调整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二档。
六、医疗保险年度调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用人单位可以在10月20日前,为本单位员工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形式变更。
自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我市企业职工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