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如何办理残疾人登记手续?
答: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应于每年3月至6月到所属地的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办理已安排残疾人就业证明手续。逾期不办的,按无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情况处理。具体办理手续,请咨询至所属区残疾人联合会。
用人单位已到残联办理了残疾人就业登记手续,机构在征收残保金时为何没有减去已安排的残疾人数?多征收的残保金该如何退回?
答:社保机构是根据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提供的安排残疾人名单进行核算应征收的残保金。如果出现单位安排残疾人人数与征收残保金时扣减人数有出入,单位应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核实并查清原因,如因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登记失误所造成多征收了残保金,单位可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退回多征收的残保金。
对单位未按规定缴交残疾人保障金,将承担什么责任?
答:根据《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市残疾人联合会委托市社会保险稽核部门对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发出催缴通知书,用人单位应当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缴纳保障金,逾期不缴纳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对无正当理由逾期拒不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市残疾人联合会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时间是如何安排的?
答:残疾人保障金按年度征收,当年征收上一年度保障金;每年度征收一次,征收时间为7月至9月。
征收残保金时,如何确定在岗残疾人数?
答: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于每年3月至6月到所属地的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办理已安排残疾人证明手续。由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在征收残保金前向社保征收部门提供用人单位“在岗残疾职工人数”,社保机构据此核算残保金的扣减额;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没有提供的则默认该单位在岗残疾职工人数为0。
有哪些特殊对象暂不用征收残保金?
答:(1)“农村城市化单位”;(2)“低保人员、享受工伤待遇人员”参加保险而组成的单位;(3)经批准的残疾人福利企业。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的具体范围有哪些?
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的具体范围包括: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经济组织,包括在本市登记的外地驻深单位和企业、私营企业、港澳台同胞和华侨投资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上述单位应不低于上年度平均在岗职工人数0.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0.5%的用人单位,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每年度按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宝安、龙岗两区分别按该原公布的统计数字)的8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如何计算应缴费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答:应缴保障金=[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岗残疾人就业职工人数]×本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80%;
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人数×0.5%
单位在岗职工平均人数,以该单位的参保平均人数计算。
【补充问答】
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需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谁征收?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税〔2015〕72号)第九条规定:“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没有分设地方税务局的地方,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保障金征收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如何计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八条规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对于减免或者缓缴残疾人保障金有何规定?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规定。
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批准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名单,应当每年公告一次。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减免或缓缴保障金的主要理由等。”
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小微企业是否需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税〔2015〕72号)第十六条规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
如何确认用人单位的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