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趸缴业务
服务对象: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确定最后待遇领取地为我市,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的广东省内户籍参保人。
受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深户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前入深户且有一个月以上的深圳养老保险缴费到帐记录,且最后参保地在我市,同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社会保险法实施前(2011年7月前)参保,延期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
(2)1998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参加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以上、并且延期继续按月缴费时间满1年以上;
(3)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
2.广东省户籍的非深户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之前的最后参保地是深圳、且在深圳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但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未满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同时应符合上款条件之一。
3.深户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前入深户,在本市无达龄前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到账记录,在异地有达龄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到帐记录,但不符合异地办理退休且不符合异地延/趸缴条件的参保人,将异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深圳市后,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后可在我市申请趸缴。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1年)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2013年)
第三十条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具有本市户籍的参保人或者按照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确定本市为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非本市户籍参保人,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至累计缴费年限满十五年后,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关于落实粤人社发[2011]37号文件完善我市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有关规定的通知(2011年)
第二条 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的条件
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参保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选择向我市机构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至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然后申请在深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
(二)1998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参加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及以上、并且延期继续按月缴费时间累计满1年及以上。
关于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规定的补充通知(2012年)
第三条 三、符合13号令第二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规定的,或符合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有关规定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37号,简称37号文)第二条“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或1998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及以上,并且按月继续缴费时间累计满1年及以上的”规定的,可办理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办理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的标准和程序仍按照37号文的规定执行。
申请材料:
1、户口本,验原件,收复印件。
2、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3、银行账户,验原件收复印件(本人在深开户的银行存折或者借记卡,目前仅限中行、工行、农行、建行、招行、交行、中信银行)。如有我市金融社保卡的,需以金融社保卡为扣款账户。(已办理金融社保卡并且激活的,无需提供。),收原件
4、《深圳市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变更申请表(职工及个人缴费人员)》,
咨询电话:
福田:0755-82978745;
罗湖:0755-82229636;
南山:0755-26079166;
盐田:0755-25210615;
宝安:0755-27880256;
龙岗:0755-28921510;
龙华:0755-28024419;
光明:0755-27400518;
大鹏:0755-84206962;
坪山:0755-84131258;
直属:0755-83460844;
人才园:0755-8810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