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八类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
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注册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其所对应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劳务派遣企业,可根据被派遣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或根据多数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确定其工伤风险类别。
二、明确了行业差别费率及其档次
各行业一类至八类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左右。
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
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三、合理调控工伤保险基金的结存规模
1. 实行地市级统筹的地区,基金累计结存(含储备金,下同)的正常规模原则上控制在12个月左右平均支付水平;
2. 实行省级统筹的地区,基金累计结存的正常规模原则上控制在9个月左右平均支付水平;
3. 实行地市级统筹、省级统筹的地区,基金累计结存规模分别超过18个月、12个月左右平均支付水平的,应通过适时调整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或下调费率等措施压减过多结存,促进基金结存回归正常水平;
4. 实行地市级统筹、省级统筹的地区,基金累计结存规模分别低于9个月、6个月左右平均支付水平的,可通过加大扩面和基金征缴力度、适时调整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或上浮费率等措施,确保基金安全可持续运行和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四、每一至三年评估确定费率是否浮动及浮动档次
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一至三年对各参保单位的工伤风险状况进行一次全面评估,并依据其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其费率是否浮动及浮动的档次。
五、2016年底前全面建立并规范工伤保险基金储备金制度
储备金的规模按当地基金支出规模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未设立储备金的统筹地区应于2016年底前设立储备金,已实行省级统筹的地区要建立省级储备金制度。
储备金计算在工伤保险基金结存之内。
六、2015年底规范和提高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层次
尚未实行地市级统筹的地区,要在2015年底实现地市级基金统筹;已初步实行地市级统筹的地区,要加快实现基金的统收统支管理。
七、建立费率确定调整和实施情况定期报备制度
各统筹地区应在每年末将本地区基准费率调整变化情况和浮动费率实施情况及实施效果报省级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
各省级人社部门、财政部门要在次年2月底之前将本地区的汇总分析情况报送人社部、财政部。
八、加强部门间协同配合
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还要加强同安全生产监管、卫生计生等部门、相关产业部门及工会组织的协同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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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出了《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精神,落实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要求,为更好贯彻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使工伤保险费率更加科学、合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自2015年10月1日起,调整现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通知》就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明确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八类。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
明确了行业差别费率及其档次。各行业一类至八类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左右。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各统筹地区人社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本地区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并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可根据统筹地区经济产业结构变动、工伤保险费使用等情况适时调整。
明确了单位费率确定与浮动办法。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其工伤保险费率,并可依据上述因素变化情况,每一至三年确定其在所属行业不同费率档次间是否浮动。对符合浮动条件的用人单位,每次可上下浮动一档或两档。统筹地区工伤保险最低费率不低于本地区一类风险行业基准费率。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人社部门商财政部门制定,并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明确了费率的报备制度。各统筹地区确定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费率浮动具体办法,应报省级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并接受指导。省级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应每年将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确定和变化以及浮动费率实施情况汇总报人社部、财政部。
工伤保险实施行业差别费率和单位浮动费率制度。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目前将行业划分为三类,一、二、三类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0.5%、1.0%和2.0%(一类行业主要是服务业,二类行业主要是加工制造业,三类行业主要是矿山、金属冶炼、石油石化等)。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二、三类行业单位缴费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上下浮动不超过50%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