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员工解约,支付经济补偿
企业未按规定险种建立关系的,员工有权要求解约并支付经济补偿,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算。
二、限期缴纳或补足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存在漏缴、断缴等情况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三、滞纳金风险,日万分之五
自欠缴之日起至用人单位申报补缴成功的前一日止,社保行政部门根据其欠缴金额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四、高额罚款,一至三倍
用人单位逾期仍不缴纳,欠缴社保数额10000元以下的,按欠缴数额一倍标准罚款;
欠缴数额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按欠缴数额二倍标准罚款;
欠缴数额30000元以上的,按欠缴数额三倍标准罚款。
五、未缴纳工伤保险,全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员工因单位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而导致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员工有权要求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支付全部费用,包括原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部分。
六、未缴纳生育保险,全额支付生育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员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参保后生育保险基金不予补支.用人单位漏报、少报员工的生育保险缴费工资,给员工生育保险津贴造成损失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赔偿。
八、未缴纳失业保险,赔偿失业人员损失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或不按规定及时为失业人员转移档案关系,致使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影响其再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由此给失业人员造成的损失。
九、未及时申报基数,按110%确定
用人单位未按时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按照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下一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