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省直统筹的企业:
省直企业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省属企业部分早期退休人员生活待遇的通知》(粤府函[2003]271号)和《关于提高中央驻粤企业部分早期退休人员生活待遇的通知》(粤府函[2003]311号)之后,早期退休人员待遇偏低问题得到了缓解。为了进一步解决部分实施新的养老保险制度以后退休的人员待遇偏低问题,经省和社会保障厅同意,决定调整省直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办法,并对实施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后退休者的过渡性进行重核。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3年7月1日起,计算职工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时“临界指数”的权重由一年(12个月)改为所有视同缴费年限。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999年所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临界指数×视同缴费月数+1994年1月至2001年6月缴费指数之和)÷(视同缴费月数+1994年1月至2001年6月缴费月数)
二、原省统筹单位1994年1月1日以来退休者和原行业统筹单位1999年1月1日以来退休者,过渡性养老金以按上述办法计算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重核(2001年7月1日以前退休者,所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按退休上年度的数值)。现过渡性养老金计发水平高于重核后水平的,高出部分作为过渡发放;现过渡性养老金计发水平低于重核后水平的, 2003年6月底前退休者从2003年7月起按重核后标准补足,2003年7月1日后退休者从养老金始发之月起按重核后标准补足。
三、本通知下发以后退休者,按上述办法计算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所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低于现办法计发水平的,差额部分作为过渡补贴发放。
四、请各单位在2004年5月25日后到我局待遇核发部领取重核对帐单。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二○○四年四月十六日